5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80號解釋認為,大學法施行細則明定軍訓及體育課程為大學必修課程違反那一個法律原則?
(A)法律保留原則
(B)信賴保護原則
(C)平等原則
(D)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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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02), B(47), C(120), D(440), E(0) #242360

詳解 (共 3 筆)

#233512
1解釋字號:釋字第 380 號
 解釋日期:民國 84 年 05 月 26 日
 解 釋 文: 憲法第十一條關於講學自由之規定,係對學術自由之制度性保障;就
大學教育而言,應包含研究自由、教學自由及學習自由等事項。大學法第
一條第二項規定:「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
有自治權」,其自治權之範圍,應包含直接涉及研究與教學之學術重要事
項。
大學課程如何訂定,大學法未定有明文,然因直接與教學、學習自由
相關,亦屬學術之重要事項,為大學自治之範圍。憲法第一百六十二條固
規定:「全國公私立之教育文化機關,依法律受國家監督。」則國家對於
大學自治之監督,應於法律規定範圍內為之,並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
定之法律保留原則。大學之必修課程,除法律有明文規定外,其訂定應符
合上開大學自治之原則,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各大
學共同必修科目,由教育部邀集各大學相關人員共同研訂之。」惟大學法
並未授權教育部邀集各大學共同研訂共同必修科目,大學法施行細則所定
內容即不得增加大學法所未規定限制。又
同條第一項後段「各大學共同必
修科目不及格者不得畢業」之規定,涉及對畢業條件之限制,致使各大學
共同必修科目之訂定實質上發生限制畢業之效果,而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五條及學位授予法第二條、第三條規定,畢業之條件係大學自治
權範疇。是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後段逾越大學法規定,同條
第三項未經大學法授權,均與上開憲意旨不符,應自本釋公布之日起,至
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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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3708

區區沒有法律授權行政命令如何管到大學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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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8850

簡化思路➡️涉及憲法保障的東東(大學自治⋯⋯)➡️要有法律依據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才能規範


這是為避免你用命令規定(沒有法律具體授權),這樣其他法律很可能干涉到,這樣你要憲法保障的東東,別人法律就干涉到你命令了,還保障個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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