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行政訴訟法規定,對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當事人得向行政法院聲請:
(A) 再審
(B) 抗告
(C) 強制執行
(D) 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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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 B(29), C(63), D(888), E(0) #327004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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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298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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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訴訟輔導科書狀參考範例

為聲請假處分事:

    請求事項

一、兩造間關於志願留營事件(○○○○○○法院○○年度○○字第○○

○號),債權人得暫時繼續留營至民國○○年○月○日止,債務人於

債權人上開繼續留營期間並應暫時按月於每月○日給付債權人新臺幣

(下同)○○○元。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

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前項處分,得命先為一

定之給付。行政訴訟法第298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於民國○○年○月○日已經服畢義務役,但是與國家訂立公法

契約,志願留營○年至○○年○月○日止,1年後債務人片面不准聲

請人繼續留營,造成債權人生活陷入困境,但是依上開公法契約的約

定,債權人自得繼續留營○年。為此,聲請人提出○○○、

○○○、○○○來釋明這件事實、聲請貴院裁定准許定暫時留營狀

態之假處分,並命債務人暫時按月於每月○日給付債權人月薪○○○

元,至○○年○月止。

  此 致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高等行政法院) 公鑒

證物名稱

及件數

○○○各乙件。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具狀人         簽名蓋章

撰狀人         簽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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