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行政訴訟法規定,對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當事人得向行政法院聲請:
(A) 再審
(B) 抗告
(C) 強制執行
(D) 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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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 B(29), C(63), D(888), E(0) #327004
統計: A(31), B(29), C(63), D(888), E(0) #327004
詳解 (共 2 筆)
#1361401
行政訴訟§298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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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8938
法院訴訟輔導科書狀參考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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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聲請假處分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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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事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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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兩造間關於志願留營事件(○○○○○○法院○○年度○○字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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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債權人得暫時繼續留營至民國○○年○月○日止,債務人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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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上開繼續留營期間並應暫時按月於每月○日給付債權人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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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同)○○○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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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聲請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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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及理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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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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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前項處分,得命先為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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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之給付。行政訴訟法第298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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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聲請人於民國○○年○月○日已經服畢義務役,但是與國家訂立公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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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志願留營○年至○○年○月○日止,1年後債務人片面不准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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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人繼續留營,造成債權人生活陷入困境,但是依上開公法契約的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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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債權人自得繼續留營○年。為此,聲請人提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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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釋明這件事實、聲請貴院裁定准許定暫時留營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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態之假處分,並命債務人暫時按月於每月○日給付債權人月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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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至○○年○月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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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 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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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高等行政法院) 公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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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物名稱 及件數 |
○○○各乙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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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具狀人 簽名蓋章 撰狀人 簽名蓋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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