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依「身心障礙教育專業團隊設置與實施辦法」規定,團隊成員不包括:
(A)普通教育教師
(B)職能治療師
(C)教學助理員
(D)特殊教育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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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6), B(33), C(2334), D(18), E(0) #39124
統計: A(116), B(33), C(2334), D(18), E(0) #39124
詳解 (共 6 筆)
#149350
專業團隊由特殊教育教師、普通教育教師、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
教育行政人員等共同參與為原則,並得依學生之需要彈性調整之。
前項所稱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指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遴
用辦法第二條規定之人員
| 第 2 條 | 本辦法所稱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指為身心障礙學生及其教師與家長提 供專業服務之下列專 (兼) 任人員: 一、醫師:以具專科醫師資格者為限。 二、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及語言治療等治療人員。 三、社會工作師。 四、臨床心理、職業輔導、定向行動專業人員。 五、其他相關專業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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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684
專業團隊:特教老師、普教老師、特教相關專業人員、教育行政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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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820
本法第二十二條所稱專業團隊,指為因應身心障礙學生之課業學習、生活
、就業轉銜等需求,結合衛生醫療、教育、社會福利、就業服務等不同專
業人員所組成之工作團隊,以提供統整性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
前項專業團隊由特殊教育教師、普通教育教師、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
教育行政人員等共同參與為原則,並得依學生之需要彈性調整之。
前項所稱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指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遴
用辦法第二條規定之人員。
本辦法所稱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指為身心障礙學生及其教師與家長提
供專業服務之下列專 (兼) 任人員:
一、醫師:以具專科醫師資格者為限。
二、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及語言治療等治療人員。
三、社會工作師。
四、臨床心理、職業輔導、定向行動專業人員。
五、其他相關專業人員。
本辦法所稱特殊教育助理人員,指協助身心障礙學生學習及生活輔導之下
列專 (兼) 任人員及本辦法施行前已依法任用之生活輔導員:
一、教師助理員。
二、住宿生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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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349
| 第 2 條 | 本辦法所稱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指為身心障礙學生及其教師與家長提 供專業服務之下列專 (兼) 任人員: 一、醫師:以具專科醫師資格者為限。 二、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及語言治療等治療人員。 三、社會工作師。 四、臨床心理、職業輔導、定向行動專業人員。 五、其他相關專業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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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832
眼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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