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2.下列何種情形,出賣人應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A)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物具
有瑕疵
(B)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物具有瑕疵,但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
(C)買受人
因重大過失而不知物有瑕疵,且出賣人並未保證無瑕疵
(D)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
物有瑕疵,且出賣人並未保證無瑕疵,但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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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 B(70), C(37), D(322), E(0) #146078
統計: A(21), B(70), C(37), D(322), E(0) #146078
詳解 (共 1 筆)
#259558
第355條(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之免除)
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其物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
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如未保證其無瑕疵時,不負擔保之責。
但故意不告知其瑕疵者,不在此限。
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其物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
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如未保證其無瑕疵時,不負擔保之責。
但故意不告知其瑕疵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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