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 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或財務業務文件簽證之會計師,對於公司公告申報之財務報告及財務業 務文件內容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該會計師有不正當行為或違反或廢弛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時,對於 公開發行公司所發行有價證券之善意取得人、出賣人或持有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負何種賠償責任?
(A)雖能證明已盡相當注意,且有正當理由可合理確信其內容無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還是要負絕對 之賠償責任
(B)因其過失所致損害之發生者,應依其責任比例,負賠償責任
(C)就過失所致損害之發生者,應與公開發行公司、公開發行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負連帶賠償責任
(D)只就其故意所致損害之發生者,與公開發行公司、公開發行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依其責任比例, 負賠償責任,其他責任則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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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124), C(65), D(40), E(0) #617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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