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處置之必要,稱為:
(A)直接強制
(B)間接強制
(C)即時強制
(D)代履行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27), B(19), C(2049), D(7), E(0) #705330

詳解 (共 1 筆)

#989155
直接強制:係以實力加諸義務人隻身體或財務=,使其直接實現所命義務之內容。行政執行法第32條規定:經間接強制不能達成執行目的,或因情況急迫,如不及時執行,顯難達成執行目的時,執行機關得一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間接強制:行政執行法28條1項規定,間接強制方法有兩種,機綁上選擇何種手段已達成目的,屬機關之行政裁量。
1.代履行
2.怠金
3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