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依私立學校法規定,董事長之選舉、改選、補選之重要事項之決議,經出席董事人數連續三次未達三分之二以上而流會時,於第幾次當次開會,如仍未達開會人數且已達過半數之董事出席時,得以實到董事開會,並以現任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A)四次
(B)三次
(C)二次
(D)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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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8), B(135), C(46), D(9), E(0) #468112
統計: A(278), B(135), C(46), D(9), E(0) #468112
詳解 (共 1 筆)
#736081
| 第 32 條 | 董事會之決議,應有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 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董事總額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 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一、董事之改選、補選。 二、董事長之選舉、改選、補選。 三、校長之選聘或解聘。 四、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為不動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購置或出租 。 五、學校停辦、解散或聲請破產之決定。 前項但書各款重要事項之決議,經召開三次會議均因出席之董事未達三分 之二而流會,於第四次會議如出席之董事仍未達董事總額三分之二且已達 二分之一,得以實際出席董事開會,並以董事總額過半數決議之。 前二項董事總額,依捐助章程之規定。但董事死亡、辭職、經法院裁定假 處分而不得行使職權或依法停職、解職者,應予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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