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4 條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第 25 條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以其法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第 26 條前二條之規定,於本法定有專屬管轄之訴訟,不適用之。
3下列關於合意管轄之敘述,何者與民事訴訟法規定不符? (A)應以文書為之(..-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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