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下列關於合意管轄之敘述,何者與民事訴訟法規定不符?
(A)應以文書為之
(B)僅得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
(C)不得違背法定的專屬管轄
(D)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的訴訟為限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143), B(278), C(79), D(301), E(0) #630350
統計: A(2143), B(278), C(79), D(301), E(0) #630350
詳解 (共 10 筆)
#941113
民事訴訟法第24條 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
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71
1
#1020799
文書證:非要式行為。
文書:要式行為。
聲明書證,應提出文書為之。
39
0
#941114
合意管轄要件:
1. 由一定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
2. 需以文書證之。
3. 非專屬管轄。
1. 由一定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
2. 需以文書證之。
3. 非專屬管轄。
30
1
#997546
合意不一定要寫成文書才成立,但法院上要使用文書才能證明合意!
17
0
#1421881
民訴法第24條: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並非指文書為合意管轄之要件,僅在被告就定管轄法院之合意有爭執時,應由主張有此合意之原告提出文書,以為證明之方法而已)
14
0
#1323953
民訴第24條第2項: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這題太陰險了啦啦啦啦)
14
0
#1020448
C是第26條法條
6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