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下列關於合意管轄之敘述,何者與民事訴訟法規定不符?
(A)應以文書為之
(B)僅得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
(C)不得違背法定的專屬管轄
(D)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的訴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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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43), B(278), C(79), D(301), E(0) #630350

詳解 (共 10 筆)

#941113
民事訴訟法第24條 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 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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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799

文書證:非要式行為。

文書:要式行為

聲明書證提出文書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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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1114
合意管轄要件:
1. 由一定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
2. 需以文書證之
3. 非專屬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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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7546
合意不一定要寫成文書才成立,但法院上要使用文書才能證明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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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1881

民訴法第24條: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並非指文書為合意管轄之要件,僅在被告就定管轄法院之合意有爭執時,應由主張有此合意之原告提出文書,以為證明之方法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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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3953
民訴第24條第2項: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這題太陰險了啦啦啦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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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1835
合意管轄,縱使沒有文書,只有口頭合意,仍...
(共 4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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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8517
請參考Liao Kenny大的回答
是以「文書『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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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448
C是第26條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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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7310

(A)應以文書為之(X;文書證之)
(B)僅得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O)
(C)不得違背法定的專屬管轄(O)
(D)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的訴訟為限(O)

民事訴訟法 第 24 條 (合意管轄及其表意方法)
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民事訴訟法 第 25 條 (擬制之合意管轄)
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以其法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
民事訴訟法 第 26 條 (合意管轄之限制)
前二條之規定,於本法定有專屬管轄之訴訟,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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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52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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