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 甲公司計劃架設高壓電纜通過乙所有並住居於其上之A地,乙主張甲公司之行為將侵害乙之所有權及人格權,遂對法院聲請「禁止甲公司架設高壓電纜通過A地之假處分」,試問下列關於此假處分之敘述,何者不符合我國法之規範?
(A)法院於審理此假處分之聲請時,應使甲公司有陳述之機會
(B)在法院准為此假處分之裁定確定後,甲公司仍得以乙為相對人,聲請「乙應容忍甲架設高壓電纜通過乙之A地」之假處分裁定
(C)在此假處分審理程序中,甲公司開始架設高壓電纜,若法院嗣後依乙之聲請而裁定假處分,甲即不得繼續架設該高壓電纜
(D)在法院就此假處分為裁定前,若有必要,得依乙之聲請,以裁定為緊急處置,命甲公司不得開始架設高壓電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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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 B(555), C(72), D(41), E(0) #370876
統計: A(31), B(555), C(72), D(41), E(0) #370876
詳解 (共 6 筆)
#564881
| 第 538 條 | 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 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前項裁定,以其本案訴訟能確定該爭執之法律關係者為限。 第一項處分,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 法院為第一項及前項裁定前,應使兩造當事人有陳述之機會。但法院認為 不適當者,不在此限。 | |
| 第 538-1 條 | 法院為前條第一項裁定前,於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以裁定先為一定之緊 急處置,其處置之有效期間不得逾七日。期滿前得聲請延長之,但延長期 間不得逾三日。 前項期間屆滿前,法院以裁定駁回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者,其先為之處 置當然失其效力;其經裁定許為定暫時狀態,而其內容與先為之處置相異 時,其相異之處置失其效力。 第一項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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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0279
B 錯在「不服裁定」
聲請「乙應容忍甲架設高壓電纜通過乙之A地」之假處分裁定,與已裁定處分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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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610
請問這題有誰會的,可以教我嗎(看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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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0270
所以(B)是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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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2053
答案是 (B)。
理由如下:
乙聲請的是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依民事訴訟法第 538 條第 4 項,法院在裁定前,原則上應使兩造有陳述機會,所以 (A) 符合法規精神;只是法條另有但書,法院認為不適當時,例外上可以不先讓相對人陳述。 
又依民事訴訟法第 538 條之 1,法院在就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作成裁定前,如有必要,得先作成緊急處置,命甲公司暫時不得開始架設高壓電纜,因此 (D) 也符合我國法。 
(B) 不符合。因為乙既已先聲請並取得內容為「禁止甲架設高壓電纜」的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甲若不服,應循抗告或聲請撤銷、變更等救濟途徑處理,而不是再另外聲請一個內容相反、要乙容忍其架設的假處分,讓兩個互相衝突的暫時處分並存。這點在實務與解題通說上都是否定的。 
至於 (C),其意旨是在說:若法院後來准許乙的禁止性假處分,甲就不能再繼續該架設行為;這和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作為命令或禁止一定行為的制度功能是一致的。 
所以這題選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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