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總統任命行政院院長之行為,係屬於:
(A) 行政處分
(B) 事實行為
(C) 統治行為
(D) 行政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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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68), B(189), C(3702), D(238), E(0) #199779
統計: A(768), B(189), C(3702), D(238), E(0) #199779
詳解 (共 3 筆)
#805133
釋字 第 419 號
解釋文
二、行政院院長於新任總統就職時提出總辭,係基於尊重國家元首所為之禮貌性辭職,並非其憲法上之義務。對於行政院院長非憲法上義務之辭職應如何處理,乃總統之裁量權限,為學理上所稱統治行為之一種,非本院應作合憲性審查之事項。
簡言之行政院院長之去留為總統之裁量權憲,也就是統治行為,所以任命某人去擔任行政院院長同樣道理。
我之前也寫錯過XD" 後來就有去找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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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734
如果是行政處分,那院長可以跟總統打訴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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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29949
A 不符合公關效外個單
B 有效力非僅事實行為
D 有特定之人,非多數不特定人適用
C 又稱政治問題。 統治行為重要實例:
1.總統解散國會 2.依公民投票法第17條規定提交公民投票:防衛性公投
3.總統對於行政院長或閣揆人員的任命或免職
4.總統赦免罪犯、授與榮典
5.外交擴充 6.宣戰 7.領土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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