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公務員同一行為經主管機關為行政懲處處分後,復移送懲戒,經懲戒法院
為懲戒處分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原行政懲處處分失其效力
(B)原行政懲處處分與懲戒處分均為有效
(C)懲戒處分失其效力
(D)懲戒法院作出懲戒處分較原行政懲處處分輕者,懲處處分不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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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24), B(644), C(146), D(311), E(0) #2910115
統計: A(2924), B(644), C(146), D(311), E(0) #2910115
詳解 (共 7 筆)
#5458483
公務員懲戒法
第 22 條
1.同一行為,不受懲戒法院二次懲戒。
2.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其同一行為不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亦同。
3.同一行為經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行政懲處處分後,復移送懲戒,經懲戒法院為懲戒處分、不受懲戒或免議之判決確定者,原行政懲處處分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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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9903
懲戒處分 之競合(公懲法22)
1.同一行為,不受懲戒法院二次懲戒
2.同一行為已受刑法或行政法之處罰者,仍得於以懲戒
其同一行為不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亦同
3.同一行為經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行政懲處處分後,復移送懲戒,經懲戒法院為懲戒處分或不受懲戒或免議之判決確定者,原行政懲處處分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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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98501
懲戒(重)+懲處(輕)=>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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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3251
公務人員懲戒法第22條
同一行為,不受懲戒法院二次懲戒。
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其同一行為不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亦同。
同一行為經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行政懲處處分後,復移送懲戒,經懲戒法院為懲戒處分、不受懲戒或免議之判決確定者,原行政懲處處分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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