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依郵政儲金匯兌法之規定,中華郵政公司接受第三人有關停止帳戶交易活動,須依下列何項規定辦理?
(A)立法院公函
(B)交通部之書面通知
(C)稅捐稽徵機關公函
(D)法院之裁判或檢察機關之書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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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85), C(15), D(3495), E(0) #2761264

詳解 (共 5 筆)

#5654931

<儲金匯兌法第11條>
中華郵政公司非依法院之裁判或檢察機關之書面通知或其他法律之規定,不得接受第三人有關停止帳戶交易活動或給付匯款之請求 故選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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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9827
中華郵政公司非依法院之裁判或檢察機關之書面通知或其他法律之規定,不得接受第三人有關停止帳戶交易活動或給付匯款之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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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4001
郵政儲金匯兌法 第11條 中華郵政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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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5671
中華郵政公司非依法院之裁判或檢察機關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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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71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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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華郵政公司非依法院之裁判或檢察機關之書面通知或其他法律之規定,不得接受第三人有關停止帳戶交易活動或給付匯款之請求
  • 中華郵政公司及其服務人員對於顧客之郵政儲金或匯款等有關資料,除其他法律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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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 = 其他法律 或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停止帳戶交易活動或給付匯款之請求 = 法院之裁判 或 檢察機關之書面通知 或 其他法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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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588550
未解鎖
郵政儲金匯兌法 第11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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