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勞動基準法規定,定期契約屆滿後,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則該定期契約之效果為:
(A)視為不定期契約
(B)解除契約
(C)仍繼續有效存在
(D)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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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845), B(90), C(597), D(46), E(0) #146175

詳解 (共 2 筆)

#462605


勞動基準法第九條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

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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