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憲法增修條文針對我國地方制度所為之重大變革為何?
(A) 廢除省政府之組織
(B) 廢除省自治
(C) 增設省諮議會,議員由人民選舉之
(D) 增設鄉(鎮、市)自治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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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2), B(1699), C(114), D(189), E(0) #347772
統計: A(492), B(1699), C(114), D(189), E(0) #347772
詳解 (共 2 筆)
#1588485
解釋字號 | 釋字第 46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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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公布日期 | 民國 87年10月22日 |
解釋爭點 | 86年憲法增修條文施行後,省仍屬公法人? |
解釋文 |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施行後,省為地方制度層級之地位仍未喪失,惟不再有憲法規定之自治事項,亦不具備自主組織權,自非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符合上開憲法增修條文意旨制定之各項法律,若未劃歸國家或縣市等地方自治團體之事項,而屬省之權限且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者,於此限度內,省自得具有公法人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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