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得提起下列何種救濟?
(A)異議
(B)申訴
(C)復審
(D)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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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8), B(4555), C(352), D(255), E(0) #923732
統計: A(158), B(4555), C(352), D(255), E(0) #923732
詳解 (共 8 筆)
#1167001
公務員
申訴---再申訴(保訓會)
侵害重大權益 複審(保訓會)----行政訴訟
違法 審議-----再審議(公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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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1045
不服機關之 行政處分 >(30天)保訓會>>復審>>2個月>行政訴訟>法定原因(30天)保訓會>>再審議
工作條件 管理措施 >(30天)服務機關>>申訴>>(30天)保訓會>>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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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7438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7條第1項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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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8607
貳、什麼情形可以提起復審?
一、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提起復審。惟得否提起復審,仍應參酌司法院有關解釋:亦即須足以改變公務人員身分,對公務人員權利有重大影響,或基於公務人員身分所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等,始得依法提起復審。例如俸級、任用之審查或免職、停職處分等。
二、公務人員因原處分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可提起復審。該期間,法令未明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個月。
二、公務人員因原處分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可提起復審。該期間,法令未明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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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9527
工作所為:申訴在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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