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0.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總統令公布之新修正刑法將不能犯規定為「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為因應此條法律效果從「減輕或免除其刑」修正為「不罰」,如何區別不能犯與未遂犯,實為問題之重要關鍵,學說上乃有提出「以行為當時一般人所能認識以及行為人特別認識之事實為判斷基礎,如在此種情況下,有發生結果之可能性則為未遂犯,否則為不能犯」之見解。請問:此種見解在學理上稱為:
(A)具體危險說
(B)抽象危險說
(C)純主觀說
(D)絕對不能與相對不能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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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8891
※具體危險說:以行為當時一般人所能認識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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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41223
現在多採新客觀理論與重大無知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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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8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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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4306
客觀危險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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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27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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