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2.甲以新臺幣五萬元代價請求乙砍斷田徑選手丙之一腳,乙答應甲之請求,攜帶開山刀一把前往丙住處,將丙之一腳砍斷,迅速逃離現場。丙經家人送醫急救,醫師以顯微手術將丙被砍斷之一腳接上,幸未造成殘廢,但丙已經無法再參加田徑競賽。依據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總統令公布之新修正刑法之規定,甲與乙之行為如何論處?
(A)甲成立第二百七十七條傷害罪之教唆犯,乙成立第二百七十七條傷害罪
(B)甲成立第二百七十八條重傷罪之教唆犯,乙成立第二百七十八條之重傷罪
(C)甲成立第二百七十七條傷害罪之教唆犯,乙成立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傷害致重傷罪
(D)甲成立第二百七十八條重傷罪之教唆犯,乙成立第二百七十八條重傷罪之未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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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 B(172), C(21), D(71), E(0) #268678

詳解 (共 9 筆)

#1383284
答案改來改去 令人無所適從 可以改進一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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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8904
答案請參考阿摩線上測驗: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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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4278
原本答案為B,修改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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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8915
阿摩題庫中重複的考題.另一題答案已更正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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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464
原本答案為A,修改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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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4144
原本答案為D,修改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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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5463

此題應為B

砍斷一隻腳為重傷害,乙也已經達成所有要件,

醫生接回去根本跟甲乙無關係,

論甲乙應該分別構成重傷教唆犯及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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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7293
同一個題目.阿摩出現好幾次.大部分答案給B.有給A的(很多人討論認為應該是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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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272534
未解鎖
補充:何謂重傷?需依據刑法第10條第4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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