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0.甲自高中畢業後,因失業而賦閒在家,每日遊手好閒,伸手向其父要生活費,而屢次受其父責罵。某日,甲被其父教訓後,心裡產生怨恨,乃與其友人乙與丙商量毆打其父,以洩心頭之恨,三人返家共同毆打甲之父親,導致其傷重不治死亡。請問:甲、乙、丙三人之行為如何論處?
(A)甲成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乙、丙成立普通殺人罪.
(B)甲成立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致死罪,乙、丙成立傷害致死罪
(C)甲、乙、丙三人成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之共同正犯
(D)甲、乙、丙三人成立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致死罪之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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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9), B(320), C(11), D(10), E(0) #268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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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9207
甲本意是毆打,但因故意,可預見,而發生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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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0條(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七十七條或第二百七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31條(正犯或共犯與身份)         乙丙280,31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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