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下列何種行政責任之履行,強調公務員不慎違法失職時,愧疚之情不是來自上級的懲處,也不是同事的鄙視,而是自我的責備,內心深處恰似一個「受煎熬的靈魂」(tortured soul)?
(A)行政的政治責任
(B)行政的專業責任
(C)行政的法制責任
(D)行政的個人責任
統計: A(116), B(286), C(38), D(4866), E(0) #129474
詳解 (共 10 筆)
~精修 (六) :於林鍾沂老師所著《行政學》一書中提及哈蒙 ( Harmon ) 認為「行政倫理」之「責任實踐」,有賴於「行政」的「政治責任」、「專業責任」及「個人責任」,茲將其內容一一介紹如下 : 一、「行政」的「政治責任」:
(一) 代表人物 : 包括威爾遜 ( Wilson )、韋柏 ( Weber )、賽蒙 ( Simon ) 等人。
(二) 基本假定 :
1.「政治」與「行政」兩者「各有界限」,「彼此分立」,(1) 一是「設定政策目標」;(2)一是「執行政策目標」。 2.「政治」不但是「設定政策目標」,而且是「明確地陳述目標」並能「排定各目標間」的「優先順序」,俾使之具有「因果關聯」,以資作為「政策執行」的「主要依據」。
3.「行政」的「主要責任」既在「忠實地執行政策」,是以它應以「中立的」、「客觀的」、「效率的」和「科學的」方式為之。
4.「行政」應設計一套「嚴明」的「職責規範」與「獎懲制度」,使得「政策」得到「適當」的「順從」和「從嚴」的「考核」,達成「課責」 ( accountability ) 的「目的」。
(三)「行政」的「政治責任」若要行之「有效」,應有下列「條件」之「配合」: 1.「權責」能夠「明確地劃分」。 2.「嚴格」的「層級服從關係」。 3.「有限」的「控制幅度」 ( the span of control )。
4.「鼓勵」部屬對「組織目標」和「上級長官」忠誠產生「認同」。 5. 厲行「正式」的「紀律體系」。 6. 重視「財務」的「內部稽核」和「員工績效」的「內部稽核」。 7.「國會」的「監督」。
8.「預算」的「控制」等。 (四) 缺失 :
1.「立法部門」及「政治首長」往往基於「政治考量」或「缺乏足夠」之「專業知識」,致使「目標模糊」。 2. 培養出行政官僚「投機主義」( opportunism ) 之「心態」。
3.「行政」的「政治責任」通常會產生「責任」之「形式化」( ritualistic taking of responsibility )。
4.「最基本」之「問題」是「權威的物化」( the reification of authority ),
而這種「物化意識」之「疏離型式」,將使「人類」喪失對「社會世界」之自我意義。
二、「行政」的「專業責任」:
(一) 代表學者 :
1. 費德瑞區 ( Friedrich ) 曾言 : 「一位外行的政治人物擬對日益專精的行政業務作到嚴密控制,無異緣木求魚,是以倒不如讓其發揮主觀責任,向其技術知識和大眾輿情負責,來得符合實情。」 2. 莫雪 ( Mosher ) 曾認為 :「現代國家已步上專業化國家,是以應讓行政人員預留更多彈性空間、發揮其專業長才,而不是削足適履地讓其行政專業侷限在政治主人的命令之下作出各種被動的因應。」
(二)「履行專業責任」時,「產生」之「基本缺失」: 1.「行政人員」有時會「利用」其「專業」之「技能」與「知識」為「自身」謀「福利」,而忘了「公共利益」。
2.「專業人員律則性知識」之「運用」,往往會「忽略」了其所面對「群眾」或「對象」之「特殊情境」和「需求」,而成為「不講人性」之「一體適用」。
三、「行政」的「個人責任」 : (一) 代表人物 : 以哈蒙 ( Harmon ) 為「代表」,其認為 : 一個「有義務感」的「公務人員」,當其「不慎違法失職」,「愧疚之情」不是來自「上級主管」之「懲處」,亦不是「同事間」之「鄙視」,而是來自其「內心自我責備」。其稱之為「受煎熬的靈魂」 ( tortured soul ),實為對「個人責任」作「最佳」之「詮釋」。
(二)「個人責任」之「強力實踐之道」: 哈蒙 ( Harmon ) 認為,「個人責任」之「實踐」,有賴於「兩個機制」之「發生作用」: 1.「自我反省的能力」( the self-reflexivity ) : (1)「人」有了「自我反省」之後,才能「掌控內在」之「生活世界」。依榮格 ( Jung ) 的「觀點」來說,能夠「反省」的「自我」,方可瞭解「自覺意志」與「潛能」間的「辯證關係」。
(2) 一位「公務人員」,除「守法」外,亦應秉持「個人」之「道德執著」與「知識專業」,設身處地與劍及履及地去「幫助他人解決問題」。 2.「人與人之間的交互主觀性」 ( intersubjectivity ) : 即「人」不能「孓然自處」,故須培養「個人人格」之「社會性格」,彼此相互尊重與瞭解,共同營造一個「不分彼此」之「社會」。避免成為「沙特」( sartre)所形容的「唯我主義之沙洲」( the reef of solipsism )。
下列何種行政責任之履行,強調公務員不慎違法失職時,愧疚之情不是來自上級的懲處,也不是同事的鄙視,而是自我的責備,內心深處恰 似一個「受煎熬的靈魂」(tortured soul)?
(A) 行政的政治責任
(B) 行政的專業責任
(C) 行政的法制責任
(D) 行政的個人責任
~解析 :
「三元責任論」:
一、「行政」的「個人責任」。
二、「行政」的「專業責任」。
三、「行政」的「政治責任」。
~詳解 :
「行政責任」的「類別」:
學者史特勞斯(Strauss)曾謂:「現代人必須生活在現代科層制度的巨靈之下,問題不是如何將它去除,而是如何使它馴服。」就「內部控制」而言,有「個人責任」;而就「外部控制」而言,則有「專業責任」及「政治責任」。林鍾沂教授將上述「行政責任」之「內涵」與「確保途徑」結合「個人責任」、「專業責任」、「政治責任」的「三元責任論」,分述如下:
一、「行政」的「個人責任」:
「個人責任」並不講究「外在」的「標準」和「原則」,而是「重視行為者內在」的「看法」,強調「負責」的「行動」是「行為者個人意志」的「展現」與「實踐」。
(一)「代表人物」:
1. 以哈蒙 ( Harmon ) 為「代表」,其認為 : 一個有「義務感」的「公務人員」,當其「不慎違法失職」,「愧疚之情」不是來自「上級主管」之「懲處」,亦不是「同事間」之「鄙視」,而是來自其「內心自我責備」。
2. 哈蒙 ( Harmon ) 稱之為「受煎熬的靈魂」( tortured soul ),實為對「個人責任」作「最佳」之「詮釋」。
(二)「個人責任」之「強力實踐」之「道」:
哈蒙 ( Harmon ) 認為,「個人責任」之「實踐」,有賴於「兩個機制」之「發生作用」:
1.「自我反省」的「能力」( the self-reflexivity ) :
(1)「人」有了「自我反省」之後,才能「掌控內在」之「生活世界」。
※ 依榮格 ( Jung ) 的「觀點」來說,能夠「反省」的「自我」,方可瞭解「自覺意志」與「潛能」間的「辯證關係」。
(2) 一位「公務人員」,除「守法」外,亦應秉持「個人」之「道德執著」與「知識專業」,「設身處地」與「劍及履及」地去「幫助他人解決問題」。
2.「人」與「人」之間的「交互主觀性」( intersubjectivity ) :
即「人」不能「孓然自處」,故須培養「個人人格」之「社會性格」,彼此「相互尊重」與「瞭解」,共同「營造」一個「不分彼此」之「社會」。
※「避免」成為沙特 ( Sartre ) 所形容的「唯我主義之沙洲」( the reef of solipsism )。
二、「行政」的「專業責任」:
是指「行政人員」在「法律授權範圍內」,揮灑「專業責任」,由其向「技術」、「知識」和「大眾輿情」負起責任。而關於「專業責任」的「鼓吹」和「闡述」,當以「新公共行政」和「黑堡宣言」最具「代表性」。
(一)「代表學者」:
1. 費德瑞區 ( Friedrich ) 曾言 : 一位「外行」的「政治人物」擬對「日益專精」的「行政業務」作到「嚴密控制」,無異是「緣木求魚」,是以倒不如讓其「發揮主觀責任」,向其「技術知識」和「大眾輿情 ( 輿論 )」負責,來得「符合實情」。
2. 莫雪 ( Mosher ) 曾認為 :「現代國家」已步上「專業化國家」,是以應讓「行政人員」預留「更多彈性空間」、發揮其「專業長才」,而不是「削足適履」地讓其「行政專業」侷限在「政治主人」的「命令」之下作出各種「被動」的「因應」。
(二)「主要內涵」:
在「政府管理」或「行政管理體系」中,講究「科層體制專業責任」的「主要用意」,乃是「公共事務」錯綜複雜變化萬端,實非「有限」的「法律條文」或「行政規章」所能「窮盡釐清」,故需「授予行政人員」必要的「裁量權限」,使其憑藉「專業知能」與「職業倫理」,針對「特定具體情況」,做出「妥善因應」,達成「公共利益」,實踐「社會公道正義」。
(三)「實踐途徑」:
「專業責任」的「落實」須體現「黑堡宣言」的「四大主張」:
1.「行政人員」應成為具有「自我意識」的「公共利益受託者」。
2.「行政組織」是具有「特定能力」提供「特定社會功能」以達成「公共利益」的「寶庫」。
3.「公共行政」應成為「憲政秩序」下的「正當參與者」。
4.「公共行政」的「權威」實繫於「行政過程」中能夠「涵蓋不同」的「利益」,促進「公共利益」的「實現」。
(四) 履行「專業責任」時,「產生」之「基本缺失」:
1.「行政人員」有時會「利用」其「專業」之「技能」與「知識」為「自身」謀「福利」,而「忘了公共利益」。
2.「專業人員」的「律則性知識」之「運用」,往往會「忽略」了其所面對「群眾」或「對象」之「特殊情境」和「需求」,而成為「不講人性」之「一體適用」。
3.「專家」最擅長「處理」的應是「手段」之「技術問題」,而非「目的價值」問題。
(五) 總之,在主張「科層制度專業責任」的學者看來,「現代社會」中,「行政專業」與「裁量權」的「擴張」,不但是「必然」的「趨勢」,而且是「可欲」的「現象」,藉由「行政人員」的「各式專業組織」與「倫理規範」,在《憲法》的「合理限制」下,「積極」地「造福民眾」,實現「公共利益」,將是「民主政治」的「另一種風貌」,亦為「未來行政」的「特有風格」。
三、「行政」的「政治責任」:
又稱「科層責任」,強調「政治責任」的「觀點」是「傳統行政學」的「見解」,其「內涵」說明如下:
(一)「代表人物」: 「政治責任」為「傳統行政學者」如威爾遜 ( Wilson )、韋伯 ( Weber )、賽蒙 ( Simon ) 等人所「主張」,以「政治行政二分論」為「基礎」。
(二)「基本假定」:
1.「政治」與「行政」二者「各有界限」,「彼此分立」:
(1) 一是「設定政策目標」;
(2) 另一是「執行政策目標」。
2.「政治」不但是「設定政策目標」,而且是「明確」地「陳述目標」並能「排定」各「目標」間的「優先順序」,俾使之具有「因果關聯」,以資作為「政策執行」的「主要依據」。
3.「行政」的「主要責任」既在「忠實」地「執行政策」,是以它應以「中立的」、「客觀的」、「效率的」和「科學的」方式為之。
4.「行政」應「設計」一套「嚴明」的「職責規範獎懲制度」,使得「政策」得到「適當」的「順從」和「從嚴」的「考核」,達成「課責」( accountability ) 的「目的」。
(三)「實踐途徑」:「行政」的「政治責任」若要「行之有效」,應有下列「條件」之「配合」:
1.「權責」能夠「明確」地「劃分」。
2.「嚴格」的「層級服從關係」
( ※「科層制」會有「上下隸屬」與「階級層級」關係 )。
3.「有限」的「控制幅度」( the span of control )。
4. 鼓勵「部屬」對「組織目標」和「上級長官」之「忠誠」產生「認同」。
5. 厲行「正式」的「紀律體系」。
6. 重視「財務」和「員工績效」的「內部稽核」。
7.「國會」的「監督」。
8.「預算」的「控制」等。
(四)「缺失」:
1.「立法部門」及「政治首長」往往基於「政治考量」或「缺乏足夠」之「專業知識」,致使「目標模糊」。
2. 「培養」出「行政官僚」的「投機主義」( opportunism ) 之「心態」。
3.「行政」的「政治責任」通常會產生「責任」之「形式化」( ritualistic taking of responsibility )。
4.「最基本」之「問題」是「權威」的「物化」( the reification of authority ),
而這種「物化意識」之「疏離型式」,將使「人類」喪失對「社會世界」之「自我意義」。
~精修 (五) :
「黑堡宣言」與「新公共行政運動」:
一、「黑堡宣言」,強調「行政價值」之「重塑」與「社會變遷」之「推動」,均須從「行政人員」與「科層體制」之「個人」與「結構」兩方面來「雙管齊下」,才能「提昇行政績效」與「確保責任」之「實踐」。 二、若說「新公共行政運動」是屬於「行政理念」之「個人主義」,則「黑堡宣言」即是「奠基於制度之明諾布魯克觀點」。 三、二者之「內涵」均彰顯了「行政人員」是「主權受託者」之「理念角色」 ( 即「行政人員」必須秉持「專業良知」,善用「職權裁量」,去追求「政府治理體系」及「過程中」的「公共利益最大化」,並去爭取「弱勢團體」之「公道正義」,來實現「倡導型行政」或「護國型行政」之「真義」。
24.一位有義務感的公務人員,當他不慎違法失職時,愧疚之情乃是來自內心的自我責備。學者哈蒙(M. Harmon)稱此種表現為:
(A)受煎熬的靈魂
(B)自我反省能力
(C)行政的專業責任
(D)行政的個人責任
45.當行政人員不慎違法失職時,其愧疚之情不是來自上級主管的懲處,而是來自內心的自我責備,是屬何種行政責任的基本表徵?
(A)行政的法治責任
(B)行政的專業責任
(C)行政的道德責任
(D)行政的角色責任
~精修 (四) :
「黑堡宣言」認為「行政人員」應扮演下列「角色」:
一、「憲政秩序」之「捍衛者」與「瞭解」。 二、「社會治理過程」之「受託者」,並且「正當」而「重要」之「參與者」。
三、 成為「睿智」之「少數」,絕非為「吼嚷」的「多數」或「有權」之「少數」。
四、「不同機構」之「利益平衡軸」。
五、 擁有「專業地位」之「道德」與「超驗執著者」。
六、「民眾參與」之「促進者」。
※ 由上可知,「行政人員」應致力於 : (一)「實踐」;(二)「反省」。
(A)行政的政治責任
(B)行政的專業責任
(C)行政的法制責任
(D)行政的個人責任
~解析 :
「行政」的「個人責任」 : (一) 代表人物 : 以哈蒙 ( Harmon ) 為「代表」,其認為 : 一個「有義務感」的「公務人員」,當其「不慎違法失職」,「愧疚之情」不是來自「上級主管」之「懲處」,亦不是「同事間」之「鄙視」,而是來自其「內心自我責備」。其稱之為「受煎熬的靈魂」 ( tortured soul ),實為對「個人責任」作「最佳」之「詮釋」。
(二)「個人責任」之「強力實踐之道」: 哈蒙 ( Harmon ) 認為,「個人責任」之「實踐」,有賴於「兩個機制」之「發生作用」: 1.「自我反省的能力」( the self-reflexivity ) : (1)「人」有了「自我反省」之後,才能「掌控內在」之「生活世界」。依榮格 ( Jung ) 的「觀點」來說,能夠「反省」的「自我」,方可瞭解「自覺意志」與「潛能」間的「辯證關係」。
(2) 一位「公務人員」,除「守法」外,亦應秉持「個人」之「道德執著」與「知識專業」,設身處地與劍及履及地去「幫助他人解決問題」。 2.「人與人之間的交互主觀性」 ( intersubjectivity ) : 即「人」不能「孓然自處」,故須培養「個人人格」之「社會性格」,彼此相互尊重與瞭解,共同營造一個「不分彼此」之「社會」。避免成為「沙特」( sartre)所形容的「唯我主義之沙洲」( the reef of solipsism )。
~精修 (一) : 為了使「科層體制」成為更具「人性化」、「負責任」的「機制」,且與「民主政治結合」,林鍾沂教授認為 ,「行政人員」應能實踐「政治」、「專業」及「個人」等「三元責任」。
一、「政治」責任 : 要求「行政人員」應「忠實地執行政策」。 二、「專業」責任 : 其用意,乃要求「行政人員」在「裁量時」因具「專業倫理」,為實現「公道正義」,而大力鼓吹「專業責任」之「論述」,以「新公共行政」與「黑堡宣言」的「反省」最具「代表性」。
三、「個人」責任 : 重視「行為者內在」的「看法」 ( 即「受煎熬的靈魂 」)。
~精修 (二) :為了使「科層體制」成為更具「人性化」、「負責任」的「機制」,且與「民主政治」結合,哈蒙 ( Harmon )教授認為,「行政人員」應能實踐「政治」責任、「專業」責任及「個人」責任,以下茲就三種「責任觀」,各有其「特色」與「優點」,論述之 :
一、「政治」責任 : (一)「政治」責任之「特徵」: 「政治責任」觀點的「主要特徵」:
1.「政治」與「行政」兩者「各有界線」,彼此「分立」: (1)「政治」→「設定政策目標」;
(2)「行政」→「執行政策目標」。 2.「政治」不但「設定政策目標」,而且「明確地陳述」並能「排定目標間」的「優先順序」,使之具有「因果關聯」,以資成為「政策執行」的「主要依據」。3.「行政」的「主要責任」既在「忠實地執行政策」,所以它應以「中立的」、「客觀的」、「效率的」和「科學的」方式為之。 4.「行政」應設計一套「嚴明」的「職責規範」與「獎懲制度」,使得「政策」得到「適當」的「順從」和「從嚴」的「考核」,達成「課責」的「目的」。
(二)「政治」責任「有效運用」之「所需條件配合」: 1.「權責」能夠「明確」的「劃分」。 2.「嚴格」的「層級服從關係」。 3.「有限」的「控制幅度」。
4. 「鼓勵」部屬對「組織目標」和「上級長官」產生「認同忠誠」。 5. 厲行「正式」的「紀律體系」。 6. 重視「財務」「內部考核」的和「員工績效」的「內部考核」。 7.「國會」的「監督」。 8.「預算」的「控制」。
二、「專業」責任 :
(一)「科層體制」講究「專業責任」的「用意」,乃是要求「行政人員」在「行政裁量時」,憑藉「專業知能」與「職業倫理」,針對「特殊情況」,能「妥善因應」,實現「公道正義」,而「大力鼓吹專業責任」的「論述」,是以「新公共行政」與「黑堡宣言」的「反省」最具「代表性」。 (二)「黑堡宣言」明白「宣示」四項「主張」: 1.「行政人員」應可成為具有「自我意識」的「公共利益受託者」。
2.「行政組織」基本上是具有「專業能力」、提供「特定社會功能」,以達成「公共利益」的「制度性寶庫」。
3.「公共行政」應可成為「憲政秩序」下「政府治理過程」的「正當參與者」。
4.「公共行政」的「權威」實繫於「政府治理過程中」,能夠「涵蓋不同」的「利益」,藉以「促進公共利益」的「實現」。
三、「個人」責任 : (一)「個人責任」意涵 : 「個人責任」重視「行為者內在」的「看法」,哈蒙 ( Harmon ) 把這種「負責任」的「行為」表現稱為「受煎熬的靈魂」,實是對「個人責任」最佳的「詮釋」。 (二)「實踐個人責任」的「方法」:依哈蒙 ( Harmon )看來,必須有賴兩種「機制」發生「作用」: 1. 是「自我反省」的「能力」: 「人」有了「自我反省」之後,才能掌握「內在」的「生活世界」,以及「明瞭自身」的「意向行為」與其「背後」所「反映」的「內在精神驅力」間的關係。 2.是「人與人之間」的「交互主觀性」 : 需與他人「合作共處」,養成「個人人格」的「社會性格」,學習「別人」的「理念」,與他人建立「真實關係」。
一、「政治責任」: (一) 政治行政「彼此分立」。
(二)「政治」是「設定政策目標」;而「行政」是「忠實執行政策」。
(三)「行政」應設計一套「嚴明」的「職責規範」與「獎懲制度」。
二、「專業責任」:
(一)「主張者」有 : 1.「新公共行政」及 2.「黑堡宣言」。 (二)「巴頓」( Barton ) 認為「新公共行政」 ( N.P.A. ) 學者具有「五種角色」: 1.「社會公平促進者」。 2.「機關變遷催生者」。
3.「代表性行政人」。 ( 愈接近「社會母體」的「人力組合」 ) 。 4.「倡議性行政人」。 (「行政人員」要遵行「顧客至上」之「原則」)。 5.「非統一性行政人」。 (「行政人員」同時扮演「多重角色」。 (三) 萬斯來 ( Wamsley ) 教授的「黑堡宣言」( N.P.A.之「明諾布魯克觀點」) 。(四)「黑堡宣言」宣示了四項「主張」:
1.「行政人員」應該可以成為具有「自我意識」的「公共利益」之「受託者」。 2.「行政組織」在基本上是具有「專業能力者」,來提供「特定」之「社會功能」,以達成「公共利益」的「制度性寶庫」。 3.「公共行政」應可成為「憲政秩序」下,「政府治理過程」中之「正當參與者」。 4.「公共行政」的「權威」實繫於「政府治理過程中」,能夠「涵蓋不同」之「利益」,同時藉以來「促進公共利益」之「實現」。
三、「個人責任」: (一) 強調「負責」的「行動」乃「行為者個人意志」的「展現」與「實現」。 (二) 哈蒙 ( Harmon ) 認為必須仰賴「個人」: 1.「自我反省」能力。 2.「交互主觀」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