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如何選任?
(A)行政院院長任命
(B)總統逕行任命
(C)行政院長提名,立法院同意
(D)司法院院長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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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54), B(269), C(1743), D(20), E(0) #131988
統計: A(554), B(269), C(1743), D(20), E(0) #131988
詳解 (共 7 筆)
#146291
現在是行政院長提名,立法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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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6489
我再補充一點,行政院所設的三個中央二級獨立機關: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通訊傳播委員會現在階是由行政院長提名、立法院同意後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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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125
回樓上
請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32條
本法第六條、第八條及第十二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自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施行之日起不再適用。
所以現在是適用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3條喔
所以現在是適用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3條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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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294
| 第 3 條 | 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特任,對外代表本會; 一人為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其餘委員七人至九人。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均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 委員任期為四年,任滿得連任一次。但本法施行後,第一次任命之委員, 其中五人之任期為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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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9311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8條
中央選舉委員會隸屬行政院,置委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派充
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隸屬中央選舉委員會,各置委員若干人,由
中央選舉委員會提請行政院院長派充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均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擬訂,報請
行政院核定。
各選舉委員會委員,應有無黨籍人士;其具有同一黨籍者,在中央選舉委
員會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五分之二,在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不得超
過各該選舉委員會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各級選舉委員會,應依據法令公正行使職權。
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3條
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特任,對外代表本會;
一人為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其餘委員七人至九人。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均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
委員任期為四年,任滿得連任一次。但本法施行後,第一次任命之委員,
其中五人之任期為二年。
行政院院長應於委員任滿三個月前,依前項程序提名任命新任委員。委員
出缺時,行政院院長應於三個月內,依前項程序補提人選,其繼任委員之
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但出缺委員所遺任期不足一年,且未逾三人
者,不再補提人選。
本會委員應遴選具有法政相關學識、經驗之公正人士擔任。委員中同一黨
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餘為無給職。
本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行政院院長予
以免職:
一、因罹病致無法執行職務。
二、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三、因案受羈押或經起訴。
現在二種法律都尚未廢止或適用,要適用那一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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