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下列何者不是民事訴訟法之基本原則?
(A)處分權主義
(B)言詞辯論主義
(C)直接審理主義
(D)職權進行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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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97), B(384), C(800), D(4108), E(1) #136940

詳解 (共 10 筆)

#437484
(A)處分權主義: 係指就訴訟之開啟、審判之對象與範圍,以及訴訟之終結,當事人有自由決定主導權者。
(B)言詞辯論主義:
訴訟程序中,要求以言詞陳述或問答而顯現於審判庭的訴訟資料,法院始得為裁判基礎,與直接審理原則具有密切關聯。
(C)直接審理主義:
僅當事人在言詞辯論程序中提出之事實主張、證據、始可為裁判基礎,而法官非參與當事人之辯論者不得參與判決,若以未參與言詞辯論之法官參與判決,其法院之組織顯然不合法。 
(D)職權進行主義:
 由法院依據本身職權之發動,依職權進行審判,不受當事人意思決定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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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355
處分權主義、言詞辯論主義、兩造審理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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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150

因為是採處分權主義為原則,職權進行主義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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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845
處分權主義 跟職權主義是相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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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4892

民事訴訟法-訴訟法理



處分權主義

1.訴訟的開始、審判的對象及範圍、訴訟之終結,賦予當事人主導權的主義。

2.內容可分三層面:

(1)第一層面:訴訟的開始由當事人決定。

(2)第二層面:審判的對象及範圍由當事人決定,又稱「聲明之拘束性原則」,如民訴§388、§445、§450、§475。

(3)第三層面:當事人可決定訴訟之終結,如:民訴§262、§459、§439、§379、§380、§384。

3.限制:

基於公益要求,如:家事事件法§46(102年修法已將民事訴訟法第九編人事訴訟程序刪除,並另訂家事事件法,故請參照);或基於事件本質,如:本質上屬非訟事件(家事§55),均得限制處分權主義。


辯論主義

1.就審判進行中審理資料之蒐集、事實及證據之提出,由當事人負主動主張之責任。

2.內容可分三層面:

(1)非經當事人主張的事實,法院不得採為判決之基礎:須注意,辯論主義只及於事實,不及於法律適用。

(2)經當事人自認的事實,法院應逕採為判決之基礎:兩造當事人對某事實的存在與否達成一致的認定、不爭執(自認)者,法院一定要將之作為裁判的前提,不得作出相反的認定結果。

(3)非經當事人提出證據,法院不得依職權調查之:即原則上法院應就當事人有聲明的證據才得為調查。(民訴§286)

3.補救辯論主義之方式:

(1)闡明權(闡明義務)之強調:民訴§199。

(2)真實及完全義務之履行:民訴§195第1項。

(3)依職權調查證據:民訴§288。

 


公開主義

1.有關本案之審理及裁判,必須在任何人都能到法院旁聽的狀況下進行。(法院組織法§86)

2.違反的效果:

構成上訴第三審的事由。(民訴§469第5款)


直接審理主義

1.為本案判決的法官,必須親自聽取當事人辯論,並親自調查證據,根據其聽取的辯論及調查證據結果來下判決。

2.違反的效果:

構成上訴第三審及再審的事由。(民訴§469第1款、496第1項第3款)


言詞審理主義

1.法院作為裁判基礎的訴訟資料,專以當事人及其他訴訟關係人的言詞陳述為據。

2.我國新制採取言詞審理與書狀審理並行主義,如:書狀先行程序(民訴§265至§268)、第二審上訴須附理由狀(民訴§441第1項第4款、441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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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1198
D 選項應該更改為 當事人主義 才正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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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7409
行政機關→職權主義為原則司法機關→職權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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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709
但民事多採當事人進行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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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192

職權主義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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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619

民訴期日之訂定、訴訟程序之指揮均由法院為之。

為什麼不是職權進行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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