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有關行政機關不作為的國家賠償責任之概念,請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69 號解釋,判斷下列何者為正確?
(A)法律對主管機關應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 事項規定明確,該管機關公務員對可得特定之人所負作為義務已無不作為之 裁量餘地,猶因故意或過失怠於執行職務,致特定人之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 被害人得向國家請求損害賠償
(B)法律規定之內容僅屬授予國家機關推行公 共事務之權限,公務員違反此種法律之規定,即應負國家賠償責任
(C)受損害 之人民,如果沒有事先請求公務員作為,無國家賠償責任問題
(D)公務員怠於 執行職務,係以被害人對於公務員為特定職務行為,有公法上請求權存在, 經請求其執行而怠於執行者為限〔94 行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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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49), B(118), C(88), D(344), E(0) #142701

詳解 (共 10 筆)

#333202

其實釋字469號解釋主要是在說下列事項:

(1)法律規定的內容非僅授予國家機關推行公共事務之權限,而其目的係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等法益 <即依新保護規範理論可知排除反射利益,只限主觀公法上權利及法律上利益>

(2)法律對主管機關應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事項規定明確,公務員依此規定對可得特定之人所負作為義務已無不作為之裁量餘地 <裁量萎縮至零>

(3)猶因故意或過失怠於執行職務 <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具違法性.歸責性及相當因果關係>

(4)致使特定人之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被害人可以國賠法第2條第2項後段,向國家請求損害賠償

 

綜上所述,主要是在講裁量縮減至零時,該公務員應執行職務而無不作為之裁量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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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059
#469理由書
……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凡公務員職務上之行為符合:行使公權力、有故意或過失、行為違法、特定人自由或權利所受損害與違法行為間具相當因果關係之要件,而非純屬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所致者,被害人即得分就積極作為或消極不作為,依上開法條前段或後段請求國家賠償,該條規定之意旨甚為明顯,並不以被害人對於公務員怠於執行之職務行為有公法上請求權存在,經請求其執行而怠於執行為必要……

所以(D)錯在並不以之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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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回應3F

#469解釋文
……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台上字第七○四號判例謂:「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後段所謂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係指公務員對於被害人有應執行之職務而怠於執行者而言。換言之,被害人對於公務員為特定職務行為,有公法上請求權存在,經請求其執行而怠於執行,致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始得依上開規定,請求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若公務員對於職務之執行,雖可使一般人民享有反射利益,人民對於公務員仍不得請求為該職務之行為者,縱公務員怠於執行該職務,人民尚無公法上請求權可資行使,以資保護其利益,自不得依上開規定請求國家賠償損害。」對於符合一定要件,而有公法上請求權,經由法定程序請求公務員作為而怠於執行職務者,自有其適用,惟與首開意旨不符部分,則係對人民請求國家賠償增列法律所無之限制,有違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應不予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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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941
釋字469理由書

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凡公務員職務上之行為符合:行使公權力、有故意或過失、行為違法、特定人自由或權利所受損害與違法行為間具相當因果關係之要件,而非純屬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所致者,被害人即得分就積極作為或消極不作為,依上開法條前段或後段請求國家賠償,該條規定之意旨甚為明顯,並不以被害人對於公務員怠於執行之職務行為有公法上請求權存在,經請求其執行而怠於執行為必要。惟法律之種類繁多,其規範之目的亦各有不同,有僅屬賦予主管機關推行公共事務之權限者,亦有賦予主管機關作為或不作為之裁量權限者,對於上述各類法律之規定,該管機關之公務員縱有怠於執行職務之行為,或尚難認為人民之權利因而遭受直接之損害,或性質上仍屬適當與否之行政裁量問題,既未達違法之程度,亦無在個別事件中因各種情況之考量,例如:斟酌人民權益所受侵害之危險迫切程度、公務員對於損害之發生是否可得預見、侵害之防止是否須仰賴公權力之行使始可達成目的而非個人之努力可能避免等因素,已致無可裁量之情事者,自無成立國家賠償之餘地。倘法律規範之目的係為保障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等法益,且對主管機關應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事項規定明確,該管機關公務員依此規定對可得特定之人負有作為義務已無不作為之裁量空間,猶因故意或過失怠於執行職務或拒不為職務上應為之行為,致特定人之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被害人自得向國家請求損害賠償。至前開法律規範保障目的之探求,應就具體個案而定,如法律明確規定特定人得享有權利,或對符合法定條件而可得特定之人,授予向行政主體或國家機關為一定作為之請求權者,其規範目的在於保障個人權益,固無疑義(公法上之請求權)如法律雖係為公共利益或一般國民福祉而設之規定,但就法律之整體結構、適用對象、所欲產生之規範效果及社會發展因素等綜合判斷,可得知亦有保障特定人之意旨時,則個人主張其權益因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而受損害者,即應許其依法請求救濟。(法律上之利益)

如同最佳解所言,
新保護規範理論已排除了「反射利益」,
能夠提出國家賠償僅限於人民享有「公法上請求權」及「法律上的利益」,
除了最明顯的「公法上請求權」可直接由法條探知其規範目的在於保障個人權益之外,
「法律上之利益」(就法律之整體結構、適用對象、所欲產生之規範效果及社會發展因素等綜合判斷,可得知亦有保障特定人之意旨時,則個人主張其權益因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而受損害者,即應許其依法請求救濟。)亦可請求救濟。

(D)是錯在「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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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290

d選項是錯的...白話文就是 人民要有公法上請求權<=這也是 此大法官釋字 的重點之ㄧ
舉個例子........我在夜店裡(發生大火)市政府應該確實安檢..但是他沒作為(雖然享受反射利益.但也可以..提起救濟)
指公務員對於被害人有應執行之職務而怠於執行者<=這句話..
換言之........我不在夜店裡.就無請求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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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公務員對於被害人有應執行之職務而怠於執行者~有公法上請求權存在, 經請求其執行而怠於執行者為限<=錯在為限 多謝大大糾正 ...我想太多了 (D)公務員怠於 執行職務,係以被害人對於公務員為特定職務行為,有公法上請求權存在, 經請求其執行而怠於執行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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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494
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係指公務員對於被害人有應執行之職務而怠於執行者<=大大您沒看清楚
解釋書寫的很清楚唷 d選項是錯的...白話文就是 人民要有公法上請求權(也就是說反射利益~不得請求賠償)如下
 被害人對於公務員為特定職務行為,有公法上請求權存在,經請求其執行而怠於執行,致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始得依上開規定,請求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若公務員對於職務之執行,雖可使一般人民享有反射利益,人民對於公務員仍不得請求為該職務之行為者,縱公務員怠於執行該職務,人民尚無公法上請求權可資行使,以資保護其利益,自不得依上開規定請求國家賠償損害。」
再看清楚(D)公務員怠於 執行職務,係以被害人對於公務員為特定職務行為,有公法上請求權存在, 經請求其執行而怠於執行者為限<=他在玩文字遊戲............顛倒了 意思 完全相反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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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8972
這題問的是j469,j469就是解釋[解釋行政裁量權之裁量萎縮至零]的情況的釋字。

所以不用看其他選項合不合理(即使合理,也不是j469的內容),故只能選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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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4421
所以反射利益到底能不能提賠償?469你到底想說什麼?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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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8689
樓上既然是反射利益就不能要求賠償喔,因為...
(共 10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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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759
錯在 "為限"兩個字嗎 ? 看完469釋字還是覺得D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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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496
被害人對於公務員為特定職務行為<=也就是 公務員應作為而不作為..但是無關此題被害人(非利害關係人~只享受反射利益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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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4281
未解鎖
主要是在講裁量縮減至零時,該公務員應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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