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行政程序法有關如何公示送達,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
(A)行政機關對於不特定人之送達,得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為之
(B)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得公示送達
(C)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得公示送達
(D)行政機關為達行政效率起見,得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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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6), B(146), C(262), D(1186), E(603) #148648
統計: A(316), B(146), C(262), D(1186), E(603) #148648
詳解 (共 10 筆)
#111306
行政程序法
第 75 條
行政機關對於不特定人之送達,得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代替之。
23
16
#475522
78條第二項
有前項所列各款之情形而無人為公示送達之申請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程序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為避免延遲,而非為達到行政效率
22
0
#682710
公示送達是針對特定人,但是不知道處所。
所以(A)跟公示送達沒有關係... 所以(A)也錯...
所以(A)跟公示送達沒有關係... 所以(A)也錯...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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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663
本題考選部更改答案為A跟D皆可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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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633
公示送達,簡而言之,就是無法以一般程序將訴訟公文書送達受送達人,而替代以“公佈”“公告”“公示”等方式,向社會公眾(包括受送達人在內)公告廣為周知的變通方法。
其“公示”之意涵,一般容易誤以為“公事”而誤植為“公事送達”也。動詞誤認為名詞之誤。
公示送達為各種送達方法已技窮以後,不得已之下所採"公佈閱覽"式,即公告式(公開閱覽式)之非實質送達方式。
公示送達再無法實質送達,法律上算是已盡 力,即可完成所有盡力努力,再來已無他法可用,故在法律訴訟上已完成既有努力的程序,時間一到,也就完成非送達之送達效力,不使訴訟案因時間因素而永遠拖 延下去,訴訟案該斷則斷,才是正辦。
其“公示”之意涵,一般容易誤以為“公事”而誤植為“公事送達”也。動詞誤認為名詞之誤。
公示送達為各種送達方法已技窮以後,不得已之下所採"公佈閱覽"式,即公告式(公開閱覽式)之非實質送達方式。
公示送達再無法實質送達,法律上算是已盡 力,即可完成所有盡力努力,再來已無他法可用,故在法律訴訟上已完成既有努力的程序,時間一到,也就完成非送達之送達效力,不使訴訟案因時間因素而永遠拖 延下去,訴訟案該斷則斷,才是正辦。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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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545
A 是公告送達吧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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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8163
是選錯的啦++''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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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747
A是公告送達,跟公ˋ示送達不一樣吧!我怎麼記得有做過答案給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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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980
答案有改???我是看d錯的很離譜 就選了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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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2425
本題考選部更改答案為A跟D皆可
新增 : (E)答案A或D皆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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