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對於「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酒測、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等之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該駕駛執照」,試問上述各種行政行為中,何者屬行政罰?
(A)酒測及吊銷駕駛執照
(B)酒測及移置保管其車輛
(C)酒測及罰鍰
(D)罰鍰及吊銷其駕駛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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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1), B(135), C(443), D(8975), E(1) #152238
統計: A(111), B(135), C(443), D(8975), E(1) #152238
詳解 (共 10 筆)
#1523423
警察酒測是一種事實行為;警察臨檢則是一種行政處分;警察巡邏是一種事實行為;
警察錄影蒐證是一種事實行為;警察命令違法集會遊行解散是一種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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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341
我覺得酒測只是事實行為,因為你在測的時候並沒有發生法律效果,只是一種執行行為
依據釋字535號解釋,警察的臨檢行為算是事實行為的一種,但如果影響人民之行動、財產、隱私等權利時,就應以行政處分為斷。
理由說最後段說道,[於臨檢終結前,向執行人員提出異議,認異議有理由者,在場執行人員中職位最高者應即停止臨檢決定。認其無理由時,得續行臨檢,經受臨檢人請求時,並應給予載明臨檢過程之書面。上開書面具又[行政處分]之性質。]
所以必須看臨檢的手段與影響的程度來判斷,如是一般性的路檢盤查,則謂事實行為;如對權利影響甚鉅,則實為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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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6812
個人認為只是事實行為
因為只要配合服從酒測臨檢並且通過的話 的確就是不會發生法律效果(白話:完全沒事可直接閃人 除了浪費了點時間) 只有在民眾不配合該執行職務或實際上未通過檢測(違反法秩序) 那當然會發生法律效果(開單或吊照等等)
事實行為不以發生法律效果為"目的",也就是說警察臨檢酒測不是故意硬要把單子開出去或把民眾駕照吊光光做業績的,根本上並非為了達到發生法律效果而為的動作,會有法律效果單看民眾是否遵守配合法律規定而已
因為只要配合服從酒測臨檢並且通過的話 的確就是不會發生法律效果(白話:完全沒事可直接閃人 除了浪費了點時間) 只有在民眾不配合該執行職務或實際上未通過檢測(違反法秩序) 那當然會發生法律效果(開單或吊照等等)
事實行為不以發生法律效果為"目的",也就是說警察臨檢酒測不是故意硬要把單子開出去或把民眾駕照吊光光做業績的,根本上並非為了達到發生法律效果而為的動作,會有法律效果單看民眾是否遵守配合法律規定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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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6760
行政罰法
第 1 條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適用本法。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一、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止使用、禁止行駛、禁止出入港口、機場或特定場所、禁止製造、販賣、輸出入、禁止申請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
二、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處分。
三、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四、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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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363
酒測 如果是 事實行為 人民應該可以拒絕 事實行為並沒有強制力 所以應該是行政處分 你不可以拒絕酒測 你拒絕了就強制送你去抽血檢測酒精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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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3929
回答選擇題已多數見解為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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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385
酒測依據535有影響人民之行動、財產、隱私等權利!
故我認定他是行政處分!
且在測的時候有法律效果~因為這需要法律授權..
個人愚見
故我認定他是行政處分!
且在測的時候有法律效果~因為這需要法律授權..
個人愚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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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379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10061002296
補充可參考這 .........個人是比較認為是 行政處分 當然 也不是說吳庚教授見解有錯誤 是每個人的看法和切入觀點不同
補充可參考這 .........個人是比較認為是 行政處分 當然 也不是說吳庚教授見解有錯誤 是每個人的看法和切入觀點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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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6263
移置保管其車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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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360
這每個老師的見解都不同...........罰單一定是行政處分 但是 要你停車受檢 不一定是事實行為 也有人認為是行政處分看你用哪個角度解讀 我比較偏向 林清老師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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