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權係以未記載權利人之有價證券為標的者,其設定應以下列何種方式為之?
(A)訂立書面並交付證券於質權人
(B) 經過公證並交付證券於質權人
(C)背書並交付證券於質權人
(D) 只須交付證券於質權人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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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3), B(117), C(314), D(528), E(0) #273636
統計: A(233), B(117), C(314), D(528), E(0) #273636
詳解 (共 9 筆)
#240355
同意樓上意見!
依照民法第908條前段規定:以未記載權利人之有價證券為標的物者:交付
依同條後段規定:以其他有價證券為標的物者:背書+交付
所以答案應為D才對!
不過本題考選部並未修改答案耶@@
依照民法第908條前段規定:以未記載權利人之有價證券為標的物者:交付
依同條後段規定:以其他有價證券為標的物者:背書+交付
所以答案應為D才對!
不過本題考選部並未修改答案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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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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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683
裁判字號 83年台上字第389號
按質權以無記名證券為標的物者,因交付其證券於質權人而生設定質權之 效力。以其他之有價證券為標的物者,並應依背書方法為之,民法第九百 零八條定有明文。故質權以記名股票為標的物者,袛須出質人將背書之記 名股票交付於質權人,並有設質之合意為已足,無須於背書處附記表示設 質或其他同義之文字。
下面我推
實務見解 除交付 還要合意
無須背書 但是要證明合意基礎
萬一只是請交付別人保管 就生質權
有背書 當然合意
就像口頭契約 很難證明合意
按質權以無記名證券為標的物者,因交付其證券於質權人而生設定質權之 效力。以其他之有價證券為標的物者,並應依背書方法為之,民法第九百 零八條定有明文。故質權以記名股票為標的物者,袛須出質人將背書之記 名股票交付於質權人,並有設質之合意為已足,無須於背書處附記表示設 質或其他同義之文字。
下面我推
實務見解 除交付 還要合意
無須背書 但是要證明合意基礎
萬一只是請交付別人保管 就生質權
有背書 當然合意
就像口頭契約 很難證明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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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762
質權以未記載權利人之有價證券為標的物者,因交付其證券於質權人,而生設定質權之效力。
這不是就表示只要交付就可以了嗎?以其他證券才要背書並交付證券!我認為答案有問題!
這不是就表示只要交付就可以了嗎?以其他證券才要背書並交付證券!我認為答案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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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55458
民法第908條
質權以未記載權利人之有價證券為標的物者,因交付其證券於質權人,而生設定質權之效力。以其他之有價證券為標的物者,並應依背書方法為之。
ㅤㅤ
前項背書,得記載設定質權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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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667
考選部未改答案,如果下次再考出來,該答那一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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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351
100年的升官等民法第19題,考選部的答案是:c
(考選部並未更正為其它答案...所以還是要以c為正解才對吧?!)
(考選部並未更正為其它答案...所以還是要以c為正解才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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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242
按908法條來看,答案應該是D,考選部沒改答案,只是沒人申訴所以才沒發現(不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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