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下列有關限制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允許所為之法律行為,何者自始無效?
(A)向熟識的機車行購買重型機車
(B)接受陌生人新臺幣1千萬元之贈與
(C)免除朋友新臺幣1萬元之債務
(D)到隔壁麵包店賒帳買5個麵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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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20), B(298), C(4927), D(145), E(0) #370440

詳解 (共 9 筆)

#510446


下列有關限制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允許所為之法律行為,何者自始無效
(A)向熟識的機車行購買重型機車
(B)接受陌生人新臺幣1千萬元之贈與
(C)免除朋友新臺幣1萬元之債務
(D)到隔壁麵包店賒帳買5個麵包

~解析 :


(A)向熟識的機車行購買重型機車
ANS :
一、法律條文 :
民法第 79條 ( 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契約之效力 )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承認始生效力

二、補充說明 :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允許,向熟識的機車行購買重型機車 →
尚須法定代理人允許或承認,始為有效。限制行為能力的用意,旨在保護未成年人之個人法益及兼顧交易安全;其於財產上行為,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包括單獨行為,契約與合同行為,皆須其法定代理人允許或承認,始為有效。
換句話說,應是屬於「效力未定」而非「自始無效」喔 !


(B)接受陌生人新臺幣1千萬元之贈與
ANS :
一、法律條文 :
民法第 77條 ( 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 )

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二、補充說明 :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允許,接受陌生人新臺幣1千萬元之贈與 →
未滿20歲之人 ( 限制行為能力人 ) 夠接受贈與嗎?如事前法定代理人同意時,其贈與有效力,於事前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時,因為其為是「純獲法律上之利益」,故其「贈與」因民法§77之條但書之規定,而使「贈與有效」。故「贈與房子」、「贈與車子」等「貴重之物」是「純獲法律上之利益」;而「純獲法律上之利益」並「不是」以「物的價值」為「標準」,就黃金等貴重之物,贈與一定有效,就房子與車子,隨然有公法上之義務即稅金之問題,雖然有爭義,但「通說」認為是「贈與有效」,因其公法上之負擔是因物而產生,其僅減少物之價值,而且公法上之 負擔之對像是國家,而非契約之相對人,故其贈與應為有效。


(C)免除朋友新臺幣1萬元之債務
ANS :
一、法律條文 :
民法第 78條 ( 限制行為能力人為單獨行為之效力 )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允許,所為之單獨行為無效

二、補充說明 :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允許,免除朋友新臺幣1萬元之債務 →
根據民法的規定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為之「單獨行為」,其效力是屬於「無效」;而究竟何謂「單獨行為」呢 ? 簡單來說,「單獨行為」就是「一個意思表示」構成「一個法律行為」,EX.「撤銷」、「承認」、「債務免除」......等,而本題選項中所題到「限制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為之「免除朋友新臺幣1萬元之債務」,其中「免除債務」之行為即是屬於「單獨行為」,所以其法律效果是屬於「無效」( 即「自始無效」)


(D)到隔壁麵包店賒帳買5個麵包
ANS :
一、法律條文 :
民法第 127條 ( 二年之短期消滅時效期間 )

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一、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 墊款。
二、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
三、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
四、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
五、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六、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七、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二、補充說明 :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允許,到隔壁麵包店賒帳買5個麵包 →
「時效中斷」是指因為法定情事發生而中斷,例如,本題某限制行為能力人到隔壁麵包店賒帳買5個麵包,其麵包店老闆必須在 2年內要請求給付,換言之,應是屬於「賒帳行為」屬於「有效」而非「自始無效」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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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452


~精修 (二) :

 
一、「單獨行為」是「單方面」的表示,即成立的法律行為。在學理上,可以分為「有相對人」及「無相對人」。

二、所謂「有相對人」,就是法律規定一定要向「相對人」為之。例如
「撤銷權」,雖然我說撤銷,就撤銷了,但一定要給對方知道,看你是要用電話講、書面講還是當面講,反正對方一定要收到 ( 但「收到」的意思「並非」要他「同意」哦 ! )。

三、而所謂「無相對人」,就是作成時,就生效了,根本不用向誰講。例如 : (一)
「捐助」,我要捐給你,但我不用跟你講呀,當「捐助章程」完成時,就發生效力了。又如,(二)「遺囑」,我要給你,根本不用通知你呀,當「遺囑完成時」,就發生效力了。又如,(三)「遺贈」,同樣的故事。

四、總之 :
(一)「無相對人」=「無須向任何人表示,即成立的法律行為」;
(二)「有相對人」=「須向相對人表示,才成立的法律行為」。

 
 
但切記!「向相對人表示並非要相對人同意」哦 ! 這兩個是不相同的。



參考資料 法律神部落格【相關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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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47474
(C)民法
第 78 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為之單獨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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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448



~精修 (一) :


一、「法律行為」
可區分為:
「單獨行為」「契約行為」: 「無相對人」「意思表示」 只有在「單獨行為」才會發生。
注意 !「贈與」並不是「單獨行為」的一種,事實上,「贈與」是「契約行為」。換言之,「贈與人」雖為「贈與」之「意思表示」,但是如果「受贈人不為承諾」,那麼該「贈與契約」仍「無意思表示合致」,意即該「贈與契約不成立」喔 !
 
二、而其中之一的「單獨行為」:
是指當事人
「一方」「單獨意思表示」,即可成立法律關係,因此又稱為「一方行為」。 「單獨行為」也就是說,不論有無相對人,無須得到相對人或其他人之同意。

 
三、
「單獨行為」可區分為兩種 : 即「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有相對人之單獨行為」

(一)
「無相對人」「單獨行為」
1. 是指無須向相對人以意思表示為之,行為即為生效。( 即得成立單獨行為 )。
2. 如
:
(1)「遺囑」
 (2)「遺贈」 (3)「捐助」 (4)「物權拋棄」......等。

(二)
「有相對人」「單獨行為」     
1. 是指須向相對人以意思表示,行為始生效力。( 即始能成立之單獨之行為 )。
2. 如
:
(1)「租賃權之拋棄」

(2)
「法定代理人之承認」
(3)「減少價金請求權」
(4)「代理權之授與」
(5)「撤銷意思的表示」 (6)「無權處分之承認」; (7)「選擇權之行使」 (8)「拋棄繼承」......等。
(9)
「債權拋棄」 (10)「動產所有權之拋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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