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一、我國行政程序法第 11 條第 1 項與第 5 項分別規定:「行政機關之管轄權,依其組織法規或其
他行政法規定之(第 1 項)。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第 5 項)。」請問:
⑶我國行政程序法第 11 條第 5 項規定「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究屬「管轄法定 原則」或「管轄恆定原則」之規定?其理由與根據何在?(10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1)我國以「管轄恆定」為原則,但在特殊狀況下可透過法令授權轉移部分行政權限與管轄。
(2)該例外狀況包括:行政委託、委託行使公權力、委任及委辦。
(3)雖以管轄恆定為原則,但在適當的狀況下,透過法令與公告的方式進行權限與管轄的轉移,有助於行政權的行使與實務作業,以利行政任務的達成。
詳解
我國屬管轄法定恆定原則
原則
法律保留
法律明確性
授權明確性
禁止恣意
信賴保護
正當法律程序
理論
利益說:
權力說
主體說
新主體說
雙階理論
詳解
管轄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