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處分」之構成要件為何?按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8 條第 1 項規定有「外國人受驅逐出國處分,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暫予收容」,若該署依此規定對外國人為「收容」之決定,其法律性質是否為「行政處分」?請分別依其構成要件說明之。(13 分)
詳解 (共 5 筆)
詳解
依行政程序法第92條:
行政處份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項所為之決定對外單獨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為。
外國人受趨逐出國處分,非予收容,顯難強制出國者,入出國移民署得暫予收容。
詳解
一、行政處份之構成要件包括:
1.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公權力措施。
2.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
3.單方行政行為。
二、1.此收容之決定為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決定。
2.此決定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
3.此決定為單方行政行為。
詳解
行政程序法92條
是
詳解
(一) 行政處分之構成要件包括:
1. 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公權力措施。
2. 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
3. 單方行政行為。
(二) 入出國及移民署對外國人為「收容」之決定係屬行政處分:
1. 此收容之決定為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
2. 此決定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
3. 此決定為單方行政行為,不須雙方合意。
詳解
一、 依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一項規定,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對外發生法律效力之單方行政行為。 依此,行政處分應包含下列要件: (一)行政機關所為。 (二)對於特定之人。 (三)就公法上具體事件。 (四)對外發生法律效力。 (五)單方行政行為。 二、 按入出國及移民署,屬行政院內政部轄下之行政機關,對外國人之收容亦屬公法上之具體事件,入出國及移民署依法對此所為之收容決定屬單方行為,且對外發生該當事人被收容之法律效力,則此收容決定屬行政處分無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