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裁量」的意義為何?法律賦予行政機關裁量權有那些類型?那些情形構成「違法 裁量」?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逾越裁量
裁量怠惰
裁量瑕疵
詳解
1.指公務員執行職務依據法律之授權,在適用法規時,基於行政目的,於數種可能的法律效果選擇一適當方式為之。判別標準當法規出現「得...」。然適用上須遵守A.法律優越原則。B.不得違背公平原則。C.不得違背法律保留原則。D一般法律原則(比例、誠實信用、信賴保護)
2.A..法律裁量:指法律構成要件該當時,行政機關得決定是否採取一定措施之意;B.選擇裁量:指法律構成要件該當時,行政機關得於數種措施中選擇一種或多種行之。C.無法規裁量:指在法律沒有規定的情況,行政機關在不牴觸法律之前題,仍應有其裁量權,以追求國家利益。
3.裁量逾越、裁量濫用、裁量怠惰
詳解
法律許可行政機關行使職權時得為自由之判斷,但並非完全放任,裁量之行使仍須遵守「法律優越原則」;而依裁量權所作的個別判斷,亦應避免違背「誠信原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等一般法律基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