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民年金法第 3 條前段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同法第 4 條規定:「本保險之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局辦理,並為保險人。」A 向勞工保險局申請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年金給付,經勞工保險局以其不符申請要件駁回。A 不服,申請審議亦遭駁回後,擬提起訴願以求救濟。問:A 應向那一機關提起訴願?(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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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訴願法第7條,無隸屬關係之機關辦理受託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視為委託機關之行政處分,其訴願之管轄,比照第四條之規定,向原委託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國民年金保險業務之原委託機關為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即衛生福利部,因此A應向衛生福利部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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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應向其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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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業務之「委託」系指不相隸屬的機關之間的行政委託,又稱「權限委託」,是指行政機關基於業務上的需要,將部分之法定職權委託給不相隸屬的行政機關執行。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2項。
因此,其訴願之提起,應以原委託機關之上級機關提起,原委託機關根據國民年金法第3條前段之規定,為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因此,訴願應向衛生福利部提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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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3樓大大寫的蠻完整
但關於訴願法第7條委託事件的訴願管轄機關應該不是原委託機關和其上級機關2選一。
會找原處分機關訴願之情況只有在委託機關為五院時才會適用,依本題情形應該是找衛生福利部的上級機關,即行政院訴願才是。
如有錯誤敬請指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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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應屬給付行政中的授益處分。
給付行政涉及公共利益重大事項時,仍須有法律的依據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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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政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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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勞保局駁回A之申請乃行政處分
依據行程法第92條之規定,行政處分指公法上具體事件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A向勞保局請領老年年金給付,勞保局已A不符申請要件駁回,對A來說就公法上已發生單方之對外效果之法律行為
(二) A應向中央社政主管機關提起訴願
依據訴願法第7條之規定,對於無隸屬關係之機關辦理受託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視為委託機關之處分 依題示,A於提起訴願之前已依訴願先行程序向勞保局提起審議而遭駁回,而得依訴願法第7條之規定向勞保局之委託人中央社政主管機關提起訴願以求救濟
(三) A得以勞保局為被告向高等法院提出課予義務訴訟請求做成給予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年金給付之裁判
依據行政訴訟法第25條之規定,人民與受託團體或個人,因受託事件涉訟時,以受託團體或個人為被告 A得以勞保局為被告,請求法院依行政訴訟法第5條課與義務訴訟,要求法院判勞保局做成給付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年金給付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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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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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國民年金的主管機關和辦理機關分別為何?
答:主管機關 =>衛生福利部
辦理機關 =>勞保局
(https://www.bli.gov.tw/0017057.html)
舊題應該新解。2013年,衛福部就已經掛牌上路了,2013年之後的解答怎麼還會抄用補習班給的那套擬答...怎麼還會出現"內政部"這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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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法(下稱年金)第 3 條前段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即衛生福利部。同法第4條:「國民年金保險之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局辦理,並為保險人。」是為法定行政委託。將原屬衛生福利部管轄之國民年金業務,委託由勞動部所屬之勞工保險局辦理。
被保險人對保險人所為之核定案件發生爭議事項時,應先向衛生福利部國民年金監理會申請審議:對於審議結果不服時,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國民年金法第5條2項),審議係訴願之先行程序。
無隸屬關係之機關辦理受託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視為委託機關之行政處分,其訴願之管轄,比照訴願法第4條(第6款)之規定,不服中央各部所屬機關之行政處分,向各部提起訴願(訴願法第7條)。
A向勞工保險局申請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年金給付,經勞工保險局以不符申請要件駁回,A不符,申請審議亦遭駁回後,A應向法定行政委託機關即衛生福利部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