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關緝私條例第 45 條之 1 規定如下: 「應依第 36 條第 1 項、第 37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4 項及第 41 條第 1 項規定處以罰鍰之案件,情節輕微者,得免予處罰。 前項情節輕微之認定標準,由財政部定之。」請問: (一) 財政部因此訂定「海關緝私條例第 45 條之 1 情節輕微認定標準」,此一認定標準之法律性質為何?須經何種程序發布之?(15 分) (二)海關緝私條例第 45 條之 1 之立法意旨係採「便宜主義」及「微罪不舉」,請問行政罰法有無相同之立法意旨?其條文內容為何?(15 分)

詳解 (共 8 筆)

詳解 提供者:Paggie Yeh
一、依行政程序法第159條規定,屬行政規則,為行政機關內部使用之裁量標準,對外間接發生法律效力。同條第160條規定,此類型行政規則須經行政機關首長簽署,於政府公報發布之。
詳解 提供者:拉拉熊
詳解 提供者:rose12755z
1.法規命令 須有法律授權 2.如其所犯之罪於3000元以下 可以自行情況決定是否開罰
詳解 提供者:張小希
請大大解題~~
詳解 提供者:Heart CHou
一法規命令,機關發布 二有,政府採購法
詳解 提供者:摩友(100006036463979)
ㄧ、 1、法規命令之行政規則的裁量規則 2、首長簽署刊登公報 二、ㄧ事不二罰原則
詳解 提供者:chocolate6731
詳解 提供者:郭小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