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李四為某區公所辦事員,平日時有業務疏失情形,某日甚至與洽公民眾發生爭吵, 當場其主管出言制止,李四不服命令甚至出言辱罵主管。李四的失序行為受其服務 機關區公所記小過一次之懲處。試問區公所作成之懲處是否有據?李四若不服懲處 應如何提出救濟?請分別申論之。(25 分)
詳解 (共 4 筆)
詳解
李四為區公所辦事員,為公務員。根據公務員懲戒法,李四業務疏失、辱罵主管,對公務員應做之事、品格均有缺,因此可被懲戒小過。若李四不服,由於公務員行為處事受懲戒,因此屬於申訴、再申訴,來獲得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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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訓會對釋字第785號之通盤檢討後,申誡以上之懲處改認行政處分,可提起復審、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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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處--保障法77 78 申訴 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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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懲處應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