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甲為大發號漁船主,經獲准核發「漁業動力用油購油手冊」,享有補貼購油優惠, 於購買漁業動力用油時,由油品公司按油牌價先予扣除後,再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下稱農委會)編列預算無息歸付油品公司。經檢察官調查結果,大發號漁船至漁 船加油站購油後,將部分核配之優惠用油量回賣給加油站。檢察官就甲所犯詐欺罪 為緩起訴處分,並命甲繳納新臺幣(以下同)10 萬元作為緩起訴條件。農委會基於 上開事實,處甲 15 萬元罰鍰,並要求其繳回優惠用油補貼款 70 萬元。甲主張農委 會處以罰鍰並命繳回優惠用油補貼款,應先各自扣除緩起訴命繳納之 10 萬元,故 甲僅須繳納罰鍰 5 萬元,繳回優惠用油補貼款 60 萬元。請問甲之主張有無理由? (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