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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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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 110 關務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關稅法務:行政法#98145
> 申論題
三、財政部民國 110 年 03 月 26 日發布台財人字第 11000543260 號令修正「財 政部關務署臺北關辦事細則」部分條文,自民國 110 年 03 月 28 日生效。 請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說明本細則之法律性質、意涵及效力。
相關申論題
一、甲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以下簡稱臺北市榮服處)服務組輔導員,臺北市榮服處以民國 110 年 03 月 25 日北市榮人字第 A 號考績通知書核布甲 109 年年終考績考列乙等,甲不服,依我國現行法 制及實務,甲應如何提起救濟? 【參考法條】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5 條第 1 項:「年終考績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平時考 核就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行之。」;第 7 條第 1 項第 2 款:「年終 考績獎懲依左列規定︰二、乙等︰晉本俸一級,並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 一次獎金;已達所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敘年功俸級者,晉年功俸一級, 並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敘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一個半 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第 11 條第 1 項:「各機關參加考績人員任 本職等年終考績,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之任用 資格:一、二年列甲等者。二、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者。」;第 14 條 第 1 項:「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考績,應由主管人員就考績表項目評擬, 遞送考績委員會初核,機關長官覆核,經由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核 定,送銓敘部銓敘審定。……」
#410263
二、行政執行法規定直接強制與即時強制之意義、執行方法及執行要件各為何?並各舉例說明之。
#410264
四、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民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國健教字第 1059906839 號函 說明二謂:「按菸害防制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8 款、第 9 款規定:『下列場 所全面禁止吸菸:…八、供室內體育、運動或健身之場所。九、教室、圖書 室、實驗室、表演廳、禮堂、展覽室、會議廳(室)及電梯廂內。』上開場 所除獨立設置外,亦常見附設於其他公、私立場所中,並未區分其所屬場所 之性質而有不同規範,且其單獨列為菸害防制法第 15 條之一款,則無論係 設於營業場所、公共場所,抑或是公寓大廈內,均為全面禁菸場所。」請依 現行法制及實務,說明本號函之法律性質、意涵及效力。
#410266
四、試以稅務行政救濟分復查、訴願與行政訴訟三階段為例,說明學理上所謂之訴願先行程序與訴願前置主義之功能與拘束效力。(25 分)
#569795
三、試述行政處分瑕疵之態樣,並依其瑕疵之情形分別闡述其法律效果。 (25 分)
#569794
二、海關對於罕見進口之貨物進行查價時,發現進口人申報之價格,顯然不可採信,且無類似進口案例可參考,而海關又不具認定該貨物品質之專業, 而必須詢問專業人士提供意見時,為求慎重遂找兩家互不認識之相關業者詢價,結果回報價格卻有極大之高低落差,試問海關依據行政法上之原則, 應如何核定該進口貨物之價格?(25 分)
#569793
一、市民甲在網路上選購外國產製尚未入關商品,遂依賣家乙之銷售說明,委 託丙業者辦理快速通關手續,甲於進口人欄位填上自己姓名後,雖發現申請系統欄位上自動顯示之進口貨名,並非購物平台展示商品之名稱,但為求儘快取得貨品,享受開箱樂趣,於是點按確認鍵送出,並收到申報完成訊息,未料事後被海關裁罰。試問:海關如何依行政程序法之相關規定, 判斷關稅之納稅義務人?本案何人應承擔海關緝私條例規定虛報所運貨物名稱之法律責任?(25 分)
#569792
二、甲為 A 大學助理教授,於 114 學年度第 1 學期申請升等為副教授。 依 A 大學規章之規定,助理教授申請升等為副教授,須研究、教學、 服務三個項目成績皆達 70 分以上,始為通過。因甲教學、服務項目之成績在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下稱教評會)與院教評會審查階段皆超過 70 分,院遂將其升等案送校教評會審查,並由學校就甲之升等著作辦理外審程序。甲之升等著作經送三位校外學者專家審查之結果, 其成績分別為 72 分、78 分、80 分。惟校教評會最終審議甲之升等案時,卻以外審委員乙對甲之代表著作評價偏低,與其他外審委員意見不同,另學生丙對於甲之教學有負面評語之理由,而不通過甲之升等 案,並由學校作成處分通知甲。甲認為校教評會不應再針對其研究項目進行評分,且其無視絕大多數學生對其之正面評語,原處分違法。 試問:甲之主張是否有理由?請附具理由說明之。(25 分)
#569725
一、甲為 A 縣警察局警察,某日在執行交通勤務時,發現鄰縣 B 縣境內 有行人乙在禁止通行之紅燈亮起後仍通行。甲將乙攔下,於製作違規 紀錄,請乙簽名後,將該違規案件送由 A 縣警察局裁處。A 縣警察 局遂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以裁處書 處乙新臺幣 500 元罰鍰。住居所位於 B 縣之乙認為 A 縣警察局並無 管轄權,且裁處書未記明理由,原處分違法,應予撤銷。試問:乙之主張是否有理由?請附具理由說明之。(25 分) 相關法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 條第 1 項: 「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違規紀錄,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執行之。」第 8 條第 1 項: 「違反本條例之 行為,由下列機關處罰之:一、第十二條至第六十八條及第九十二條第七項、第八 項由公路主管機關處罰。二、第六十九條至第八十四條由警察機關處罰。」第 78 條 第 1 項第 1 款: 「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百元罰鍰:一、不依 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
#569724
四、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41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契約準用民法規定之結果為 無效者,無效。」。請問民法第 71 條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 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是否得列 入上開規定之準用範圍?(25 分)
#569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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