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行政行為形式選擇自由之前提下,行政機關得在具體個案中選擇多種行政行為形式 組合應用,以有效達成行政目的。試分從我國行政程序法、學說及實務見解角度,析 論行政機關併用「行政處分」與「行政契約」兩種行為形式之法容許性。(3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