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應如何判斷特定行政機關的行為是否為行政處分?
詳解 (共 6 筆)
詳解
行政程序法(下稱行政程序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由是可知,行政行為,非具備以下要件,不構成行政處分:
1.須為行政機關之行為
2.須為公法行為或公權力行為
3.須為單方行為
4.須為行政行為
詳解
行政程序法92條:
第1項: 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第2項: 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適本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亦同。
詳解
以所依據的開罰狀況
詳解
是否為單方高權行為,有沒有直接對外發生效力
詳解
(一)行程92條1項
(二)要件:
1、行政機關作成
2、依公法
3、
詳解
公、關、效、外、各、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