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為某大學音樂系學生,依該系系務會議決議:所有學生參加術科考試,應於考試日前30 日,繳交應考曲目單,逾期繳交者,扣學期總分 10 分,並予公告在案。甲期中考術科考試,逾期繳交曲目單並參加術科考試。至學期結束時,該系以甲期中考試遲交曲目 單,扣該科學期總成績 10 分,致該科成績不及格,累計學期不及格成績學分數達二分之一以上,乃依該校學則,予以退學處分。則甲得循何項程序請求救濟?甲對於該系以其遲交曲目扣學期總分 10 分,得主張何項行政法原則為抗辯?(25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學生對退學處分(VA,即使私立學校,對於學籍給予、退學,為受託行使公權力之私人)救濟,申訴→再申訴→行政訴訟。
可主張之行政法一般原理原則為,比例原則。
詳解
訴願、比例
詳解
1.甲得循何項程序請求救濟
依據釋字382與684
用盡校內申訴途徑後得提起訴願與行政訴訟
2.可主張判斷餘地之濫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