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試以行政程序法第137條雙務契約之規定分析,現行醫學系公費契約畢業生,應接受兩年住院醫師訓練及服務四年之給付義務,而行政主體則於該生在學期間給予公費補助,是否符合雙務契約之要件?(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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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依行政程序法第137條規定,雙務契約須約定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人民之給付須有助於行政機關執行其職務,且人民之給付須與行政機關之給付相當並具有正當合理關聯,又應載明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及僅供該特定用途使用之意旨。本題中,公費生之給付為兩年住院醫師訓練及服務四年,而行政主體之給付則為公費生在學期間給予補助,雙方當事人互負給付義務,為雙務契約。公費生給付之特定用途為為公立醫院服務,其為公立醫院服務能夠解決公立醫院醫師缺乏之狀況,有助於行政機關執行其職務,且雙方的給付應屬相當並具有正當合理關聯。又該契約應有載明公費生給付之特定用途及僅供該特定用途使用之意旨。故應符合雙務契約之要件。
詳解
137
給付應有特定用途
給付應有助於行政機關達成目的
雙方給付須平等而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