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關於「共同違法」及「併同處罰」之規範設計,請依據行政罰法規定內容,分別舉例說明之。(4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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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關於行政罰法「共同違法」及「併同處罰」之規範設計,茲分述說明如下:
(一)共同違法
1.行政罰法第14條:故意共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其行為情節之輕重,分別處罰之。前項情形,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其無此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時,仍處罰之。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者,其無此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時,仍處以通常之處罰。
2.重點在於數人對行政法上義務之違反,係出於數人共同的故意違反心態,數人故意共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其行為情節之輕重,分別處罰。
(二)併同處罰
1.行政罰法第15條:私法人之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或為私法人利益為行為,致使私法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該行為人如有故意或重大過失,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者外,應併受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私法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因其執行職務或為私法人之利益為行為,致使私法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應受處罰,私法人之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對該行政法上義務之違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未盡其防止之義務,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應併受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
2.此條則係,其對象直接限縮於私法人之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或係對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之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未盡其阻止發生之義務,因而應受併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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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罰法共同處罰之意涵,說明如下:
1.按行政罰法第14條,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其情節輕重,分別處罰之。由此可知,行政罰不採刑罰之正犯、共犯規定,而係獨立正犯化。其構成要件分述如下:
(1)行為時需故意犯行,按行政罰法第7條,非故意、過失違反行政法義務者不罰。
(2)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之行為,實務見解認為不作為方式參與者,亦屬於共同實施違反義務人。
(3)依情節輕重,分別處罰。雖屬於獨立正犯化,仍得依其參與違反行政法義務行為情節輕重,斟酌處罰。
2.行政罰法共同處罰之舉例:船長甲為增加收益,從乙方得知偷渡客生意,違法偷渡外國客來台,雖乙並非真正實施偷渡行為人,按行政罰法規定,視為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義務規定者。
(二)行政罰法併同處罰之意涵,說明如下:
1.按行政罰法第15條,私法人之董事、代表人因執行職務或為私法人利益之行為時,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至該組織違反行政法義務規定,應受同一規定之罰鍰處罰。同條第2款則是規定,職員或受僱人執行職務時,致私法人違反行政法義務時,其董事或代表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未盡督促責任時,併同裁處同一規定罰鍰。同法第16條,非法人團體准用前條規定。
2.行政罰法併同處罰之舉例:公司之會計為減輕公司稅賦負擔,違反稅務稽徵法逃漏稅規定,該公司之董事、代表人如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而未盡監督責任者,應受同一規定之罰鍰處罰,即屬行政罰法併同處罰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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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同違法
(1)法律依據及規定內容
其法條依據為行政罰法第14條之規定,我國之行政罰並無像刑罰有主犯、從犯之類別,而是單獨各別依情形之輕重分別處罰之。而在二人以上因連絡之方式,故意共同實施違反公法上行為者,為共同違法,其依情節之輕重而分別處罰之
(2)舉例:
甲、乙兩人於山中將廢水倒入河流之中,因其二人皆有參與排放廢水之行為,皆為各自獨立
之故意實施違法行為;故可依行政罰法第14條之規定,對甲、乙兩人依情節之輕重各別處罰之
(二)併同處罰
(1)法律依據及其規定內容
供同處罰之法律依據為行政罰法第15條;依其法條規定,私法人之受僱職員依其職權進行或該私法人之董事、管理員對該私法人有益之行為時,如其行為違反公法,則可依行政罰法第7條第2項類推至該私法人之故意或過失,而依行政罰法第15條之規定,除法律有規定之下,如該董事、管理人員未盡監督之義務或其行為人為該董事或管理員時,則可依法將私法人之行為類推至該私法人之董事、管理員之不法行為,為「併同處罰」可依法對該董事、管理員開罰
(2)舉例:
員工甲受其上司之命令前往溪流排放廢水,被環保局人員發現依法對甲所屬之公司乙開罰,而依行政罰法第15條之規定,亦可對公司乙之董事丙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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