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主管機關遲遲未就被都市計畫列為道路預定地的土地,開闢為公用道 路,其土地沿線居民是否有權主張主管機關怠於執行職務,請求國家賠 償?(25 分)
詳解 (共 2 筆)
(一)國家賠償之怠於執行職務
- 依據國家賠償法第2條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時,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時,亦同。
- 又怠於執行職務係指主管機關有作為義務,而不作為或遲緩作為而言,且須有保護被害人之權益為目的。
(二)土地沿線居民非系爭都市計畫保護之對象,不得請求國家賠償
- 依大法官釋字第469號解釋可知,就是否有權利、法律上利益或僅係反射利益,現採「新保護規範理論」,若法律有賦予人民就特定事項,有向行政機關請求之權力時,其為保護對象,固無疑義。惟法律之目的係為公共利益,或為一般人民福祉時,應就個案認定,衡酌其法律整體關聯、適用對象及所欲產生之規範效果等綜合判斷,亦有保護特定個人權益之意旨時,應許其提起救濟。
- 綜上所述,主管機關就都市計畫開闢道路,係為保護公共利益及一般人民之福祉,依釋字第469號解釋,衡酌其整體法律關聯意旨及所與保護之規範效果,並無保護土地沿線居民之意旨,其對道路之開闢僅有反射利益,應無對主管機關提起國家賠償之當事人適格。
釋字469其實最主要是針對國賠法第二條第二項「怠於執行職務」做出解釋,公務員執行勤務的內容,是法律已經有的規定,公務員對他的勤務並沒有決定做或不做的裁量空間,他必須隨時隨地處在待命狀態,積極的執行勤務,只要不依規定執行勤務,就符合國賠法第二條第二項後段的「怠於執行職務」,不能說等到人民請求後公務員仍然不執行勤務,才叫做怠於勤務。
2.保護規範理論: 保護規範理論的目的,最主要是對公法上權利與反射利益兩者之區分。 保護規範理論的架構,如釋字469解釋理由書中所言,「如法律雖係為公共利益或一般國民福祉而設之規定,但就法律之整體結構、適用對象、所欲產生之規範效果及社會發展因素等綜合判斷,可得知亦有保障特定人之意旨時,則個人主張其權益因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而受損害者,即應許其依法請求救濟。」 也就是說,一個法規原本可能主要是以保護公共利益為出發點,但若就該法規的整體結構、適用對象、所欲產生之規範效果及社會發展因素等綜合判斷,可得知亦有保障特定人之意旨時,受保護之個人即因該法規享有公法上權利,而不僅僅是因該法規而享有反射利益而已。
3.反射利益: 簡單白話而言,就是某個法規可能是為了保護公共利益而設,而不是為了保障個人利益,但人民因為該法規的存在,而能間接享有某種個人利益,這個利益就是反射利益。 反射利益的一個特點,就是人民不能將它作為請求權標的,而向政府請求。查本案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將列為道路預定地的土地開闢為公用道路,係為了公共利益所為之行政處分,非保障個人利益,其土地沿線居民實屬因該開闢公用道路而得享有反射利益之受益人,非該開闢道路之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故渠等無權主張主管機關怠於執行職務,不得請求國家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