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為防治新冠肺炎疫情,使民眾安心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中央流行疫情指揮 中心 109 年 4 月 3 日宣布,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應全面戴口罩,未戴者會予 以勸導,勸導不聽者將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70 條規定開罰 3,000 元至 1 萬 5,000 元。臺北市政府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由臺北市公共運輸處 發布新聞稿,宣布 109 年 4 月 7 日起未戴口罩不得搭乘公車或進入捷運匣 門,請民眾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務必遵守規定全程佩戴口罩,以保障自己與 他人健康。甲認為臺北市公共運輸處發布之新聞稿未刊登於政府公報,且 未事先給予人民陳述意見之機會,應為違法行政行為,請問甲之主張是否 有理由?(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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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
1.法律性質:行政上事實行為
行政機關有法律之依據或者依職權,對於法律內容之宣導,提供民眾不特定人知悉,以免民眾違法之行政行為,乃行政機關所為之提供資訊之行政上事實行為(學理上又稱機關警示),並不對外發生法律效果。
2.甲之主張均為無理由:
行政上事實行為係機關提供資訊丶建議之行為,並非「法規命令」,
(1)不須遵守行政程序法第157條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之法定程序
(2)此提供資訊之行為,亦非行政處分(一般處分),自當無須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規定有關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是以甲人民之主張乃無理由。(課本4-187頁)
以上參考林清老師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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