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5 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依科學實證,建立食品 衛生安全監測體系,於監測發現有危害食品衛生安全之虞之事件發生時, 應主動查驗,並發布預警或採行必要管制措施。前項主動查驗、發布預警 或採行必要管制措施,包含主管機關應抽樣檢驗、追查原料來源、產品流 向、公布檢驗結果及揭露資訊,並令食品業者自主檢驗」。請分析本條規 定所稱之預警、公布檢驗結果、揭露資訊之法律性質與應受之拘束。 (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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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對於預警、公告、揭露的定性有三種說法:
行政指導、行政罰、管制性不利處分
不過有對外發聲法律效果、侵害廠商權利所以不是行政指導,而且目的是在於督促廠商改善而不是處罰廠商,所以應該是管制性不利處分
(不過如果想寫行政罰也不是不行,申論題就是這樣,寫得夠有理就好,尤其是這種沒有被很廣泛討論的議題,尚未有很有力的通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