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第二條所規定之「公權力」應如何解釋?試說明之。(二十五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Chiao Chen Chung
國賠法第二條所規定:公務員因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有故意或過失,使人民遭受不法導致自由或權利受損害時,國家應負賠償責任。公權力指:依公法上規定,行政機關的行使職權範圍。
詳解 提供者:catherine kuo
不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