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緝私條例第 37 條規定,報運貨物進口而有虛報所運貨物之名稱、數量或重量、品質、價值或規格、繳驗偽造、變造或不實之發票或憑證等違法行為之一者,得視情節輕重,處以所漏進口稅額二倍至五倍之罰鍰,或沒入或併沒入其貨物。某甲報運進口之貨物,經查獲有虛報貨名及繳驗不實發票等二種違法情事,試問依行政罰法及前揭條例之規定,海關應如何處罰之?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1. 行政罰係指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處罰緩、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
2. 一行為同時違行政法上義務規定及刑事法律時,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併裁處之。然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付審理、不受理、緩刑、免刑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裁處之。
3. 某甲報運進口之貨物,經查獲虛報貨名及繳驗不時,依上述觀點而論,可處罰鍰並宣告沒入其貨物
詳解
照舊
詳解
行政罰競合:
釋503:一事不二罰指的是重複處罰禁止的概念,原為刑法概念,指任何人不能因一次行為受兩次以上的刑事處罰。
題目中的「虛報貨名」與「繳驗不實發票」,皆可處以2~5倍罰鍰,或沒入或併沒入貨物。
行政罰法25: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務,分別處罰之,為實質競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