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一、行政救濟程序上有所謂「訴願先行程序」與「訴願前置原則(主義)」,試申其義,並分別舉例說明之。
詳解 (共 4 筆)
詳解
一、訴願先行程序
所謂「訴願先行程序」是指某些法規,會規定人民在提起訴願之前,應先向原處分機關提起「異議程序」,才得以進入訴願之程序,而這些「異議程序」會因各法之規定名稱而不同,但皆屬「訴願之先行程序」,先行程序原則上不替代訴願,以下舉各法先行程序之名稱簡單說明
1、「異議」為商標法之先行程序
2、「復核」為兵役法之先行程序
3、「申請復查」為稅捐稽徵法之先行程序
4、「申復」為集會遊行法、藥事法(許可證變更未獲許可)之先行程序
5、「再審查」專利法之先行程序
6、「申訴」為大學法、教師法之先行程序。
二、訴願前置原則
「訴願前置原則」是指與行政處分相關之行政訴訟之提起,須經依法提起訴願,於不服受理訴願機關之決定時,始得提起。而與行政處分相關之行政訴訟為「撤銷訴訟」與「課予義務訴訟」
詳解
(一)訴願先行程序:現行行政救濟實務中,訴願之提出常有先行程序之設計,亦即對於某些特定事務之處理,須有一定之先行程序之適用。例如稅捐稽徵法所定之復查等。
(二)訴願前置原則(主義):是指當事人在提起行政訴訟之前,依相關法律規定,應先踐行之權利救濟程序.行政訴訟的前置程序,包括「訴願」或其他法定之先行程序.針對違法行政處分所提起的「撤銷訴願」與「課予義務訴訟」,原則上均先經過訴願程序,始得合法提起之.一般將此稱為訴願前置主義 。例如:行政訴訟法第4條之撤銷訴訟、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1項之怠為處分之訴及同條第2項之拒絕申請之訴(怠為處分之訴與拒絕申請之訴,合稱為課予義務訴訟)。
詳解
訴願先行程序為:提起訴願前應用盡行程序救濟途徑,仍有不服使得提起訴願.
詳解
訴願先行程序」與「訴願前置原則
行政程序 撤銷訴訟 課予義務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