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網站-置頂欄顏色票選問卷】只要填寫就能獲得500Y,結束時間 2024/04/25 11:59:59。 前往查看
線上筆記功能 將於2024/1/1 移除,請至課程與筆記使用新版筆記功能

主題:《刑法》的特質 ( 性質 )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下列何者並非刑罰之性質? (A)倫理性(B)痛苦性(C)完整性(D)最後手段性 ~解析 : 一、《刑法》的特質 ( 性質 ): (一)道德性與倫理性;(二)痛苦性與強制性及殺傷性;(三)不完整性;(四)政治性與工具性;(五)最後手段性。 二、以下,茲就刑法的特質 (性質 )一一說明之: (一)《刑法》之「道德性」與「倫理性」: 主要是指《刑法》應當體現和滿足一般社會倫理的要求,與「一般社會倫理」保持「高度的一致」。 (二)《刑法》之「痛苦性」與「強制性」及「殺傷性」: 《刑法》具有「鎮壓」的本質,而其「法律效果」中的「刑罰」,既可「剝奪」或「限制」受判決人的「財產」與「人身自由」,甚至於亦可「剝奪」受判決人的 「生命」。雖然「刑罰」至今已非如「早期報應思想」支配下,有意附加予受刑人的「痛苦」,但是「刑罰」的「執行」,對於受刑人「本身」或其「家屬」而言, 均屬一種「無可避免」而深劇「痛苦性」後果的「法律手段」,而使《刑法》與其他法律相形之 下,顯現其「痛苦性」的特質。 (三)《刑法》具有「不完整性」:故(C)為非。 1.由於「犯罪實質內涵」隨「時代」而相對地呈現「浮動現象」,《刑法》事實上「無法」將「所有」應予「刑罰制裁」之「不法行為」毫無遺漏地加以規範,且因「刑事立法遲緩」,立法功能不健全,形成《刑法》規範內容「不完整」。 2.《刑法》只是整個社會規範體系中之一重要環節,其在「規範功能上」具有「相當之不完整性」,須「另配合」其他「社會控制手段」。 (四)《刑法》之「政治性」與「工具性」: 《刑法》是規範「國家刑罰權」的「法律」,而「刑罰權」又源自「國家主權」,故與其他法律相形之下,《刑法》較具「政治性」。因此,「政治體制」的「更動」,必然導到「刑事政策」、「刑事立法」與「刑事司法」的「改變」。《刑法》易被「主政者」濫用做為「達成政治目的」或「達成推行政令」的「強制手段」,致使《刑法》偏離「公平正義」而淪為「政治工具」。 (五)《刑法》之「最後手段性」: 唯有在以其他法效果未能有效防制不法行為時,始得以刑罰作為該行為之法律效果,此即《刑法》之「最後手段性」,因此,此在刑事立法上須經慎重考慮始得賦予刑罰之效果。在刑事司法上應慎重用刑並慎防刑法之濫用。 [ 資料來源 : 法學大意(4)|國考討論區 - MYSUPER 達人村-達則兼善天下 - Powered by phpwind  ]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關鍵字:不完整性倫理性刑罰工具性強制性政治性最後手段性殺傷性痛苦性道德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