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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實體真實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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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刑事訴訟之目的: 一、實體真實發現: 發動刑事訴訟程序之目的,在於「獲致一個依照實體刑法之正確裁判」,則「發現實體真實」即為其必要之前提。因此,發現實體真實,乃是貫穿整部刑事訴訟之目的。發現實體真實所蘊含之意義,在於「毋枉毋縱,開釋無辜,懲罰罪犯。」亦即符合正義,現行法為達此一目的,不但課予偵查機關有偵查犯罪事實之法定義務(第228條第一項),亦要求法院有澄清事實真相之調查義務(第163條第一項)。此外,縱使被告自白犯罪,亦必須查明是否與事實相符(第156條第一項)。 二、法治程序:刑訴法禁止國家以「不擇手段」、「不問是非」及「不計代價」的方法來發現真實。尤其,在判決結果確定以前,刑事訴訟尚在真實發現過程,被告有可能是無辜的,必須透過合乎法治程序的「訴訟規則」加以保護,以避免其受到過度侵害或犧牲;若被告確實有罪,該訴訟規則亦應保障其應有的主體地位及辯護權利。因此,現行法第1條第一項就闡明:「犯罪,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不得追訴、處罰。」 憲法第八條第㆒項明定:「……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應可做為立論基礎。法治程序在刑事訴訟法之表現,莫過於國家訴追機關,對未受有罪判決確定的被告,發動強制處分時,應受嚴格的「法律保留原則」與「比例原則」之限制,並且,部分干預㆟民基本權較深的強制處分,尚須受到「法官保留原則」之制約。 三、法和平性:國家對於已發生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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