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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幼兒園教保服務實施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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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教保服務實施準則 第 七 條---幼兒園點心與正餐時間,至少間隔二小時;                 午睡與餐點時間,至少間隔半小時 。第二項所定午睡時間,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以不超過二小時為原則,                               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以不超過一小時三十分鐘為原則;                                 並應安排教保服務人員在場照護。 第 十五 條校外教學--- 照顧者與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人數比例不得逾一比八; 與二歲以上未滿三歲之幼兒人數比例不得逾一比三; 對有特殊需求之幼兒,得安排幼兒之法定代理人或志工一對一隨行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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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午睡時間校外教學幼兒園教保服務實施準則幼兒園點心與正餐時間法定代理人或志工一對一照顧者與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人數比例不得逾一比八第二項與二歲以上未滿三歲之幼兒人數比例不得逾一比三餐點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