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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性平教育法第9條(學校性平會組成)及第17條(各教育階段課程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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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性別平等教育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6 月 22 日    第 9 條 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二十一人,採任期制,以校長 為主任委員,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並得聘具性別平 等意識之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家長代表、學生代表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 領域之專家學者為委員。 前項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每學期應至少開會一次,並應由專人處理有關業 務;其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學校定之。     名  稱 性別平等教育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6 月 22 日    第 17 條 學校之課程設置及活動設計,應鼓勵學生發揮潛能,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 待遇。 國民中小學除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外,每學期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 相關課程或活動至少四小時。 高級中等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 大專校院應廣開性別研究相關課程。 學校應發展符合性別平等之課程規劃與評量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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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四小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任期制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校長每學期應至少開會一次置委員五人至二十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