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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民國89年第6次修憲的法條內容(修憲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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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增修條文 第1條(人民行使直接民權) Ⅰ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4條、第174條之規定。 Ⅱ憲法第25條至第34條及第135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經增修規定停止適用之憲法本文: 第4條(國土)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第174條(修憲程序) 憲法之修改,應依左列程序之一為之: 一、由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五分之一之提議,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之決議,得修改之。 二、由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擬定憲法修正案,提請國民大會複決。此項憲法修正案,應於國民大會開會前半年公告之。 第25條~第34條(國民大會全部) 第135條(內地生活習慣特殊國代之選舉) 內地生活習慣特殊之國民代表名額及選舉,其辦法以法律定之。   這題考的是民國89年第6次修憲的法條內容。明顯跟現時憲法增修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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